法律實務 Q&A 2011.09
1.表格化訴狀就是指起訴狀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十規定)。 2.因此,您若要起訴時,到法院將所有證據附在起訴狀上再遞即可(所謂表 格化訴狀就是比較簡單,若以一般民事起訴狀的寫法,就比較複繁,但是 兩者效力都是一樣的) 3.繕本原則上就是影本的意思。 4.其他部份,等開庭時再向法官陳述即可。
原則上第一次未到庭,檢察官還不會拘提,還是會再發傳票通知開庭。如果 不是什麼大案,若僅為一般的竊盜案件,還是初犯,基本上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或事後態度良好,都可能獲得暫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也就是在類 似情形,被關的機會不是很大,請不用擔心。其次,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 檢察官或書記官不容易會向被告或其家人說明案情內容,都是要在開庭時才 會說明的。坦然面對及處理,較有利於後續之發展。
首先,要了解切結書的意義及內容,才能認定後續簽立的方向。基本上,簽 立切結書的情形,就是一方向另一方保證某些事項之書面資料,通常並非像 契約是兩方都要簽立的情形。所述情形,大約解釋如下: 一、原則上是可以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公證有兩種方式,一種 是認證,一種是公證,收費方式不同)。 二、費用適切結書的標的內容為據,可以去「民間公證人」的網站查詢費用標準。 三、沒有固定的格式。 四、若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定,是不需要見證人的,因為公證人就是見 證人了!(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效力一樣的。) 五、是否有公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只不過發生爭議時,有公證的證據力較強 而已!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依民法第七四五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 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若為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得就主債務人與 連帶保證人同時求償。 2.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都是本票,都是有價證券。不過一般本票就像俗稱 的玩具本票,應有可兌現之擔保,較有效力,若無可兌現之擔保,一般本 票就像一張紙而已,是否兌現可能就不一定。銀行本票就像鐵票了,就是 說類似現金的效力。兩者法律本票之性質都一樣,但是市場上所使用發生 的效果天差地別。
1. 有關欠稅之限制出限規定,請參考最新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 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 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 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 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 除其限制。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 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2.股東不用負擔公司對外欠債,子債父無償還之法律上義務,其次,沒有債 務人死亡的情形就不會有債務繼承的問題,因此,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了。
一、起訴時,是指您將起訴狀遞向法院的時候。 二、相關證物(例如轉帳紀錄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資料)最好起訴時一併作成證物予法院,法官審理時才會比較快下判決,對台端也較有利。
原則上所為之平日記載內容,是可以當作證據,一般來說,對方都會否認, 並主張是當事人之片面虛構之詞。所以如果有該情事,有平日之日記記載當 然很好,若沒有以一般的記錄提呈法院,證據力較不足,所以最好搭配錄音、 錄影的證據。
一、原則上,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 為成立。 二、基本上,要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誠心的與業主協商會是較洽當的方式。 三、於未觀諸契約全文之情形,原則上推論該契約應該是延續之前契約,所 以時間會有延續性,先與業主協商再說。
原則上,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會先行通知地政機關作查封的通知,其次再至 現場貼封條。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以下的規定,基本上,債權人是不用 到場的,通常有的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還是會到場了解狀況的。
一、 原則上無償使用,屬於使用借貸之情形,依民法第四七零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第二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二、 因此,您可以催告終止使用契約,然後定一定期間,如十日或十五日之催告期間請求返還。
一、 原則上,對於二房東而言,有違約轉租的問題,但如果您確實有依所述 狀況使用的必要,應注意二點。 二、您朋友若享有原始的租位置的使用權及器具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所謂讓 渡,就是將上述的權利移轉給您,您應加注沒有任何第三人會對之後的 您主張任何權利,否則該人違約應賠償您。 三 、因為租的位置可能會收回去,是否要約定就此部份您朋友應如何負責任。
如果有向司法機關誣告之情形,即有誣告罪之構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以再行補狀,名稱為民事準備書狀或是民事陳報狀,內容就是說明對造 斷章取義之事,然後再附上您所有之電子郵件內容,再加以解釋即可。
一、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商人間之貨款代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因此,若超過二年之貨款則時效消滅了。不過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 求對方給付,對方公司若是承認債務,貴公司仍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給 付。訂購單及交貨單就可以作為聲請假扣押或是訴訟的證據,不過建議 先聲請支付命令試探對方的態度,尚沒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一、 有關肖像權侵害是民法損害賠償的概念,因此不會有違反公務辦您們的 問題,除非有施暴力、脅迫於執勤之公務員。 二、 侵害肖像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概念,請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說,沒有明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例 如肖像權,可以要求侵害的損害,必需要舉證情節重大,一般說來,搜 證對自己執行公務之喝醉的警察,似乎目的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侵 害肖像的主觀故意。
一、您公司的其他產品若要再申請商標,對於所謂通用名詞不是很清楚,但 是否可以再註冊商標,您可以參考商標法第二三條,看有那些情形不得註冊。 二、已有人註冊之情形,原則上就不能再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服務等 了。 三、去司法院找一件違反商標法被判有罪的判決給老闆看,老闆應該就會聽 您的建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