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9

目前我已經準備好的資料如下 : 1.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這是一定要填的嗎 ? ) 2.民事起訴狀(正本) 及所有證據影本 (轉帳記錄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簡訊影本、被告戶籍謄本影本) 到法院繳交資料時,是一起繳交,還是只繳交民事起訴狀影本和所有證據影本即可 ? 到時候開庭時,我還需要準備什麼嗎?繕本是指影本嗎?

1.表格化訴狀就是指起訴狀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十規定)。 2.因此,您若要起訴時,到法院將所有證據附在起訴狀上再遞即可(所謂表 格化訴狀就是比較簡單,若以一般民事起訴狀的寫法,就比較複繁,但是 兩者效力都是一樣的) 3.繕本原則上就是影本的意思。 4.其他部份,等開庭時再向法官陳述即可。

想請問若爸爸因被告竊盜而未到庭,是否會不利於爸爸呢? 註:該法院傳票非掛號,為一般平信,因此案為書記官代審理,如果爸爸這次未到,書記官會有什麼後續做法呢? 一直不去是不是會被拘捕,或直接判刑被關呢,爸爸是初犯,我們能用子女的名字在法院查到其他相關資料嗎? 因爸爸不願意說,我們只好裝不知道這件事情,但是真的很擔心。

原則上第一次未到庭,檢察官還不會拘提,還是會再發傳票通知開庭。如果 不是什麼大案,若僅為一般的竊盜案件,還是初犯,基本上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或事後態度良好,都可能獲得暫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也就是在類 似情形,被關的機會不是很大,請不用擔心。其次,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 檢察官或書記官不容易會向被告或其家人說明案情內容,都是要在開庭時才 會說明的。坦然面對及處理,較有利於後續之發展。

我有一份切結書的問題: 1.若是拿到法院公證的話可行嗎? 2.若是可行;費用是多少? 3.切結書的格式是制定還是自己買稿紙騰寫一份即可?若是制定格式請問上 哪買? 4.法院公證時需要在場見證人嗎?或是切結書內容裡加註見證人的資料即 可? 5.不管是否有法院公證與否,切結書的內容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嗎?

首先,要了解切結書的意義及內容,才能認定後續簽立的方向。基本上,簽 立切結書的情形,就是一方向另一方保證某些事項之書面資料,通常並非像 契約是兩方都要簽立的情形。所述情形,大約解釋如下: 一、原則上是可以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公證有兩種方式,一種 是認證,一種是公證,收費方式不同)。 二、費用適切結書的標的內容為據,可以去「民間公證人」的網站查詢費用標準。 三、沒有固定的格式。 四、若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定,是不需要見證人的,因為公證人就是見 證人了!(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效力一樣的。) 五、是否有公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只不過發生爭議時,有公證的證據力較強 而已!

請問: 1.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有何不同?所負的權責是否也不同? 2. 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有何不同?是否有一定的追訴期限還是無期?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依民法第七四五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 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若為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得就主債務人與 連帶保證人同時求償。 2.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都是本票,都是有價證券。不過一般本票就像俗稱 的玩具本票,應有可兌現之擔保,較有效力,若無可兌現之擔保,一般本 票就像一張紙而已,是否兌現可能就不一定。銀行本票就像鐵票了,就是 說類似現金的效力。兩者法律本票之性質都一樣,但是市場上所使用發生 的效果天差地別。

1、國稅局針對200萬以下欠營業稅者,公司倒閉後所採實際追繳行為 為何? 2、兒子當初開立公司,我也是股東之一,未簽立任何連帶清償保證書, 但若兒子無力償還在外所欠廠商債務,是否廠商可以追溯到我身上。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有義務性嗎?需申請拋棄繼承嗎?

1. 有關欠稅之限制出限規定,請參考最新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 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 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 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 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 除其限制。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 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2.股東不用負擔公司對外欠債,子債父無償還之法律上義務,其次,沒有債 務人死亡的情形就不會有債務繼承的問題,因此,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了。

在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的後面有如下之說明 : 1.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原本後附上起訴狀影本,影本的份數是被告人數加一 份。 2.起訴狀中所引用的證據,如屬文書,請影印後提出,每份起訴狀影本後也應附 證據影。 請問: 上述中所提到之「起訴時」,指的是將來開庭的時候嗎 ? 我現在應該只要 向法院繳交「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裁判費1000元即可, 是這樣嗎 ?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有需要再附上相關證據影本嗎?譬如說轉帳紀錄, 當初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等等?

一、起訴時,是指您將起訴狀遞向法院的時候。 二、相關證物(例如轉帳紀錄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資料)最好起訴時一併作成證物予法院,法官審理時才會比較快下判決,對台端也較有利。

遇性騷擾是否可將當時情況詳細寫成日記,若未來提告可用上。請問: 若平素不曾寫日記,只針對此事而寫一篇可當證據嗎? 證據力足夠嗎?

原則上所為之平日記載內容,是可以當作證據,一般來說,對方都會否認, 並主張是當事人之片面虛構之詞。所以如果有該情事,有平日之日記記載當 然很好,若沒有以一般的記錄提呈法院,證據力較不足,所以最好搭配錄音、 錄影的證據。

我是某便利商店的加盟主,與甲方簽了5年的特許加盟(FVC3)合約,今年2008年10月17日約滿到期 原先想再續一年,可簽約後(9月份)發現合約非原先的內容(FVC6) 可是契約已簽,合同期從2008/10/17開始,而合約上沒有合約生效時間,也沒有註明:合約一經簽署立即生效。 請問:現在反悔來得及嗎?

一、原則上,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 為成立。 二、基本上,要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誠心的與業主協商會是較洽當的方式。 三、於未觀諸契約全文之情形,原則上推論該契約應該是延續之前契約,所 以時間會有延續性,先與業主協商再說。

假扣押債務人房屋,法院查封時債權人須到場嗎? (因房子在苗栗,我住台北)

原則上,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會先行通知地政機關作查封的通知,其次再至 現場貼封條。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以下的規定,基本上,債權人是不用 到場的,通常有的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還是會到場了解狀況的。

我把房子借好友居住,沒訂任何契約 亦未曾收取房租,若友人一直不 遷出還我,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 原則上無償使用,屬於使用借貸之情形,依民法第四七零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第二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二、 因此,您可以催告終止使用契約,然後定一定期間,如十日或十五日之催告期間請求返還。

我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有一些金錢糾紛,目前他打算將ㄧ家店的使用權讓渡給我,但是我不知道讓渡給我使用是否合法?因為那家店與位置是向ㄧ位二房東租的,意思就是包含租位置與器具的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不知道簽讓渡書後,我即可擁有使用權嗎(但不可讓二房東知道)想問的是這樣有問題嗎? 我還該注意些什麼?

一、 原則上,對於二房東而言,有違約轉租的問題,但如果您確實有依所述 狀況使用的必要,應注意二點。 二、您朋友若享有原始的租位置的使用權及器具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所謂讓 渡,就是將上述的權利移轉給您,您應加注沒有任何第三人會對之後的 您主張任何權利,否則該人違約應賠償您。 三 、因為租的位置可能會收回去,是否要約定就此部份您朋友應如何負責任。

民眾「甲君」常酗酒後就打電話向警察分局或派出所謊報打架鬧事或失竊等,讓警察疲於奔命,「甲君」以此為樂並向人炫燿,警察發現報案不實予以訓誡,「甲君」不但惡性不改,依此再打電話向上級單位檢舉員警服務態度不佳,常造成員警困擾也浪費警力。 我實在看不慣 請問:「甲君」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如果有向司法機關誣告之情形,即有誣告罪之構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被告今日在辯論庭上提出民事答辯狀,證物之中的電子郵件有被斷章取義的疑慮,請問我如何補上物證,還原電子郵件的原貌?

您可以再行補狀,名稱為民事準備書狀或是民事陳報狀,內容就是說明對造 斷章取義之事,然後再附上您所有之電子郵件內容,再加以解釋即可。

別家公司欠我公司貨款,卻避不見面 也不打算還 請問: 1、貨款該如何追討?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寄存證信函? 2、若要提假扣押又要如何進行呢? 我有的證據是對方所發的訂購單及 交貨時簽收的交貨單,但上面都沒有標明金額,不知是否能以此為證,申請假扣押呢?

一、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商人間之貨款代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因此,若超過二年之貨款則時效消滅了。不過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 求對方給付,對方公司若是承認債務,貴公司仍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給 付。訂購單及交貨單就可以作為聲請假扣押或是訴訟的證據,不過建議 先聲請支付命令試探對方的態度,尚沒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7/27 晚間12點左右,我們在台中市福音街跟中華路二段口,遇到疑 似喝醉執勤的警察,而且他沒穿制服,辜且不論為什麼被攔,想請問警察說我們拍他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真的有這回事嗎?

一、 有關肖像權侵害是民法損害賠償的概念,因此不會有違反公務辦您們的 問題,除非有施暴力、脅迫於執勤之公務員。 二、 侵害肖像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概念,請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說,沒有明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例 如肖像權,可以要求侵害的損害,必需要舉證情節重大,一般說來,搜 證對自己執行公務之喝醉的警察,似乎目的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侵 害肖像的主觀故意。

目前公司即將推出新產品,logo已取得註冊商標,但又需加上一個系列品名於產品上,有點像是副牌的感覺,我上TW智慧局作商標檢索結果,居然有很多同名稱的商標已註冊,只是不同類別,有些是同類別不同商品。請教您: 1.若這個副牌名稱是一個通用名詞,我公司還需註冊嗎?是否大家都可使用? 2.若已有人註冊了,這樣我公司產品一推出是否已侵犯別人的商標權? 3.若老闆堅持要用,我該如何提出建言?

一、您公司的其他產品若要再申請商標,對於所謂通用名詞不是很清楚,但 是否可以再註冊商標,您可以參考商標法第二三條,看有那些情形不得註冊。 二、已有人註冊之情形,原則上就不能再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服務等 了。 三、去司法院找一件違反商標法被判有罪的判決給老闆看,老闆應該就會聽 您的建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