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摟強吻他人的行為,到底是性騷擾罪或強制猥褻罪?
國外的MeToo運動席捲台灣,所謂英文MeToo(我也是),是指譴責性侵犯罪與性騷擾行為的社群用語。最近台灣多起名人因為MeToo事件,引發對此議題的關注。大家也才知道,蛤,原來我們的社會上還充斥這麼多,不為人知的性騷擾行為。但是,一般人或許不清楚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分別,當然言語或文字等方式的性騷擾,沒有身體接觸等等行為,原則上是不會構成強制猥褻行為的。
國外的MeToo運動席捲台灣,所謂英文MeToo(我也是),是指譴責性侵犯罪與性騷擾行為的社群用語。最近台灣多起名人因為MeToo事件,引發對此議題的關注。大家也才知道,蛤,原來我們的社會上還充斥這麼多,不為人知的性騷擾行為。但是,一般人或許不清楚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分別,當然言語或文字等方式的性騷擾,沒有身體接觸等等行為,原則上是不會構成強制猥褻行為的。
所謂的專業服務採購,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此類採購契約的履行標的,往往涉及高度專業性,也未必有一定的期數、時期可供確定進度,所以在價金給付的條件上,也不如其他類型的採購契約有多樣選擇。
北投志明牛肉麵店遭外送員爆料用抹布水煮麵給客人吃,爆料人提供的影片,有員工拿著抹布擦拭檯面後,把抹布水扭擰進入煮麵鍋,然後再下麵給客人吃!引發一陣嘩然。
有人說「招標文件」前之「估價單」、「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可能會成為招標文件,因此說也屬於保密事項,但這樣的講新手採購招標案承辦人,常遇到一個問題,到底要怎樣來尋訪規格或各種招標條件才不會被誤會成洩密呢?根本沒有標準說哪些屬於招標前不能問的,哪些是可以問的,雖然採購法說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不得洩漏,但標準如何界定?只能說莫衷一是。
性騷擾事件頻傳,似乎國人對於性別平等觀念,還有待加強。基本上,若對他人的行為構成性騷擾,行為人是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司法實務來說,法院判決賠償數額依情況,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實務常見為了調查另一半外遇,而在配偶的車輛裝置GPS定位器,這樣的行為是構成妨害秘密罪的。最近又有類似新聞案例,柯先生懷疑妻子外遇,偷偷在妻子的轎車保險桿下方,裝上GPS定位器,妻子將轎車送廠維修時,被保養廠發現這個定位器,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柯先生辯稱與妻子雖然分局但尚未離婚,想知道她的消息,才這樣做。不過,法院認為這樣是無故的不法手段竊錄非公開的活動,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殺了受照顧人的案件,考量到個案情節實在可憐,且長照問題上,國家本身也有責任,但殺人罪實在無法緩刑,於是把腦筋動到緩刑上,如果把緩刑門檻從二年拉到三年
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由於企業個資外洩,導致被詐欺集團詐騙,消費者可以向企業求償嗎?答案是肯定,但要先證明企業有外洩個資事實。
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完成與否,三年後(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即應依法起訴?
如被告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
定型化契約多久的審閱期算是合理而有效並且合法?若是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規定會有什麼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