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誘騙至柬埔寨為何是人口販運?
最近的熱門新聞報導,近來詐騙集團以高薪工作誘騙國人至柬埔寨等國的事件頻傳,許多年輕人遭誘騙販運至柬埔寨等國,遭囚禁、受虐、從事詐騙等不法事件的人數不少,甚至聽說有將被害人摘除器官牟利的情形。而刑事局已協助多人回台,其中疑有詐騙集團共犯及涉嫌人口販運罪嫌。經統計,今年一到六月飛柬埔寨民眾有六千多人,從柬回台人數僅三千四百多人,有多人立案求助,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詐騙集團把較沒警覺心的年輕人,騙至海外從事不當工作甚至淪為奴工,非常可惡;並表示警政署將持續訪查。
最近的熱門新聞報導,近來詐騙集團以高薪工作誘騙國人至柬埔寨等國的事件頻傳,許多年輕人遭誘騙販運至柬埔寨等國,遭囚禁、受虐、從事詐騙等不法事件的人數不少,甚至聽說有將被害人摘除器官牟利的情形。而刑事局已協助多人回台,其中疑有詐騙集團共犯及涉嫌人口販運罪嫌。經統計,今年一到六月飛柬埔寨民眾有六千多人,從柬回台人數僅三千四百多人,有多人立案求助,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詐騙集團把較沒警覺心的年輕人,騙至海外從事不當工作甚至淪為奴工,非常可惡;並表示警政署將持續訪查。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或者,雇主是否有支付員工「全薪」及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民國(下同)110年12月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1日開始,24種場所(域)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須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4天,除非經醫生開立不適合施打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接種。110年12月8日又宣布擴大至第1、2、3、7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另按主管機關針對各行業發布的「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從業人員的疫苗接種率需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復業,以視聽歌唱場所為例,從業人員需有60%以上已接種第一劑疫苗且滿14天,八大行業更要求100%。此時一個勞動法難題便浮現了,如果勞工沒有上述醫生證明、個人因素等理由卻拒絕接種疫苗,雇主得否資遣未接種疫苗的員工?
員工上班時,有可能發生疏生而造成公司損害的情況,例如像是貼錯標價或打破物品等等,亦或是違約而生賠償責任等等,公司得否用員工的薪資來抵扣賠償責任呢?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關於雇主以此為理由開除員工時,經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何謂「情節重大」?第二個是「知悉」的時間點如何起算?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註:勞基法第79條訂有罰則,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正值COVID-19疫情升溫之時,有某A員工至公司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公司主管見狀趕緊叫某A去做篩檢,並請某A在家待命等收到陰性證明後再來上班。但是某A覺得自己只是普通感冒,不是新冠肺炎染疫,不願意做篩檢,仍到公司上班,這時候公司該如何是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