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維護管理標案後續採購要適用採購法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雖然原則上應採行公開招標,然例外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是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像是該項第7款的「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也就是原契約的擴充,依照交易習慣,由原廠商承作能比較有效率,這時候就允許機關不公開招標。只是,工程會所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提到「(四)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如果原本1年的是公開招標,後續卻允許4年的擴充案不用公開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這就不太合理。

淺談PIP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法院實務案例

首先簡單介紹PIP績效改善計畫(下稱PIP),何謂PIP呢?PIP的英文全名為「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主要的目的在於給予績效顯著落後之員工輔導,讓員工得以改善工作現況,並希望該名員工能繼續勝任工作;若員工仍然無法加以改善則使用降職減薪、調離職位等方式,嚴重者則予以解雇。

淺論竹北瓦斯氣爆的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使用和藝人高捷合照的相片作廣告嗎?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

高捷採購與黑名單的法律問題

依照工程會過往函釋:「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是將併購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看成新的公司,但不可以用已經被停權的公司的名義提出證明或文件。

台北客庄生活館的政府採購法爭議

在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可是有前提要件的,原本採購案如果經驗收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原則上沒有驗收不合格,還能「使用」的可能,除非是「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也就是驗收不合格的非屬重要的部分,其餘部分則可以「部份驗收」,來「先行使用」。無論如何要有一個驗收的程序,然後就驗收合格的部分,才能夠先行使用。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還可以點人頭計算契約價金嗎?

所謂的專業服務採購,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此類採購契約的履行標的,往往涉及高度專業性,也未必有一定的期數、時期可供確定進度,所以在價金給付的條件上,也不如其他類型的採購契約有多樣選擇。

112年1月1日起十八歲即成年,「大小孩」怎麼辦?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繼承人該如何要回?

最近,陸續有不少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諮詢。過往案例,多是上一代買的不動產借登記在下一代名下,上一代過世後,被借名者拒絕返還而發生爭議,繼承人只好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本所近來也有幾件不動產借名登記勝訴案例,足見實務上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因此借親屬或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