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其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個部分,前者是禁止公開偵查的過程及作為,相關卷宗及證物都會受到保護,使偵查能順利進行也能保護證人,後者則是禁止公開偵查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確保犯罪嫌疑人能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也避免犯罪嫌疑人未經定罪就遭到名譽上損害或有罪推定的情況發生,此原則亦屬犯罪嫌疑人重要之憲法保障權利。

法官提告媒體要求刪除報導案

新聞報導指出,法官蔡嘉裕不滿壹傳媒指他是離譜法官,並在網站報導「入贅老父遭兒女逼產差點吃誣告官司」,壹週刊雜誌報導指稱「恐嚇推人判無罪」,並指第一審判決離譜、罕見、最扯,指承審的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是「離譜法官」,乃向週刊及相關編輯人等提告求償。

新聞報導與誹謗罪之關係

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間,一直是處於拉鋸的狀態。事實上,民主國家有很高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發展才能健全。尤其是,對於新聞媒體更是有較寬的言論自由,近來許多媒體出現的亂象,有認為應該深刻檢討,對於如何要求媒體自律,才是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至於以刑事法律來強化媒體自律,相信效果是有限的,畢竟誹謗罪是否除罪化,都已經是憲法上的爭議課題,再以刑法來強化媒體自律,會有相當的衝突。

外拍女模被殺案─偵查公不公開呢?

近日,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發佈新聞稿:「渣男以外拍名義,利誘小模強盜殺人案」。陳姓女子遭勒斃一案,因被告程姓男子供述被害人友人梁女參與犯案,檢方於參考相關證據後,同時聲押梁女。案情細節,各大傳媒鉅細靡遺報導,說案發時被害人之閨密梁女也在場,涉有重嫌。檢方聲請法院將梁女給押了,一大堆義憤填膺報導或評論,紛紛指責梁女是「假面閨密」、「閨密的背叛」。甚至還有網路意見領袖跳出來,教大家如何分辨誰才是真的朋友。短短一天,二萬多則留言灌爆梁女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