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道有多大:行人被撞還要被開罰單?

大家都知道行人過路口要走穿越道,但往往不會一步一腳印,都走在線上呢?這倒不一定。民眾在行走時常會稍微超出行人穿越道的話線範圍,這時候算是走在穿越道上嗎?警察和法院有不同的答案。近日台北地院行政庭有個判決就指出,雖然民眾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仍然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警察不能開罰。案例事實背景是這樣,去年有位民眾行經台北市的杭州南路和愛國東路口時,沿著穿越道過馬路,不料遭汽車違規左轉撞上而受傷,警察到場後除了處理肇事外,還對這個民眾開了張罰單,理由是穿越馬路沒走穿越道,讓民眾很生氣,被撞已經很可憐了,居然還要被開單,陳述意見不獲救濟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檢察官可以搜索立法院嗎?

日前台北地檢署大動作搜索立法院中興大樓,起出大筆現金,並且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為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多名現職立委,震驚政壇與社會。讓許多民眾質疑,位居廟堂的立委諸公,為何還會有此醜聞?只是,立法委員明明掌握修改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大權,為何所在研究室還會被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搜索呢?

馬英九洩密無罪案讓「地檢署」與「法院」打嘴鼓

臺灣高等法院對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無罪。臺北地檢署發布新聞大力批評法院,說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強烈反擊說「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未經授權填載本票到期日的法律問題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