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投標廠商提出不實文件的法律效果

  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

【政府採購】不允許提供或使用中國製料件:以.taipei網域案為例

-摘要:倘得標廠商履約時,被發現違規提供或使用中國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則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向其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不正利益與不良廠商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

遭雇主片面減薪,怎麼辦?

明明到職時約定好的薪資,卻在日後遭到公司未經告知或詢問下片面減薪,在台灣因為資方較勞方強勢許多的情勢,大多數勞工會為了保有原有的工作,而在遭到雇主減薪時,選擇默默接受,但如果拒絕接受減薪,勞工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