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公務機關外洩個資的處理流程及賠償責任
近來有新聞報導,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去年底在官網公告114年度「原住民禁伐補償申請案件清冊」,有民眾陸續發現裡面竟然完整揭露申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電話、土地地段、地號申請面積等個人資料,全都被完整揭露,而且高達二千多筆。後來,鄉公所直到最近發現出包才緊急下架。鄉公所已發出道歉聲明,並強調是作業疏失並已懲處失職人員,然而,被外洩個資的鄉民似乎無法接受,準備要對鄉公所採取法律行動。
近來有新聞報導,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去年底在官網公告114年度「原住民禁伐補償申請案件清冊」,有民眾陸續發現裡面竟然完整揭露申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電話、土地地段、地號申請面積等個人資料,全都被完整揭露,而且高達二千多筆。後來,鄉公所直到最近發現出包才緊急下架。鄉公所已發出道歉聲明,並強調是作業疏失並已懲處失職人員,然而,被外洩個資的鄉民似乎無法接受,準備要對鄉公所採取法律行動。
機關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而準備要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之前,會通知廠商陳述說明,有時廠商搞不清楚,就直接提出行政訴訟救濟,這樣可以嗎?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4項前段:「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如果土地上面有地上權或出租給他人蓋房子之類的情況,一般人可能聽過,假若該土地要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程序上就是基地所有權之出賣人,應將同樣出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或承租人,讓優先權人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