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創意私房的買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何罪?

近來檢調因為偵查藝人黃子佼案,續追「創意私房」色情網站。依據新聞報導指出,全台最大偷拍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及Telegram群組「SCP」、「OAT」販售未成年性影像,檢警近來搜索調查後,竟然有幾百名人員涉案;這個案子,大概就是創意私房提供誘騙或偷拍少女裙底風光、如廁影像,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瀏覽,高級會員還可分享或上傳影片獲利,新聞進一步指出,藝人黃子佼之前被查出是會員而引發社會關注,後來檢警再繼續追查,查獲負責處理金流及製作影片浮水印等等涉案人。

【刑事】對兒童及少年拍攝裸照之刑事處罰

按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至3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可以要求法院將公開判決書的當事人姓名隱匿嗎?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電商平台上刊登含有性暗示的廣告為何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在電商平台刊登廣告,請千萬注意不要刊登含有性暗示的內容,假若該廣告沒有設定未成年人不得瀏覽,就有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播性交易訊息之罪,如果有引誘未成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更是涉犯該條例之重罪,所以刊登廣告時務必要留心。

製作「換臉猥褻物品」並散布販賣,會有哪些刑責?

知名Youtuber小玉(本名朱玉宸)因製作並散布販賣「換臉」的色情影片,在今年3月遭新北地檢署起訴,新北地院並於今年7月判決小玉應執行刑5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可能因受害者包含政治人物、藝人、Youtuber等眾多知名人士(根據一審判決書,本案受害者多達119人),且為現代人工智能發展下的網路性別暴力,所以廣泛受到民眾關注,為因應此種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也提出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但在修法完成以前,現有刑法體系應如何論罪小玉上開的犯罪行為?

高薪誘騙至柬埔寨為何是人口販運?

最近的熱門新聞報導,近來詐騙集團以高薪工作誘騙國人至柬埔寨等國的事件頻傳,許多年輕人遭誘騙販運至柬埔寨等國,遭囚禁、受虐、從事詐騙等不法事件的人數不少,甚至聽說有將被害人摘除器官牟利的情形。而刑事局已協助多人回台,其中疑有詐騙集團共犯及涉嫌人口販運罪嫌。經統計,今年一到六月飛柬埔寨民眾有六千多人,從柬回台人數僅三千四百多人,有多人立案求助,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詐騙集團把較沒警覺心的年輕人,騙至海外從事不當工作甚至淪為奴工,非常可惡;並表示警政署將持續訪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詐術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罪

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免於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使身心健全發展,我國特別制定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關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次,若是「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術拍攝之罪

為了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院訂立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例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此外,所謂兒童及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