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瑕疵有三種,有無驗收大不同

買賣、租賃契約關係,民法(下同)上均有瑕疵擔保規定,以具獨立性之勞務給付為核心之承攬契約,當然也不例外。承攬瑕疵規定在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瑕疵修補權利之規定則在第493條至497條。民法承攬章節條文文字過於簡潔,有其解釋空間(而且實務上的工程契約或裝修契約條款,其實遠遠超過承攬任意規定之條文),如果綜合前開條文以觀,定作人(下稱甲方)是否只有在工作交付或完成後,得請求承攬人(乙方)修補瑕疵?乙方在沒收到末期款或尾款時,得否拒絕進場修補瑕疵?均非無疑義。尤其是後者,更是常常成為工程訴訟上爭議之點。

修法後,公立學校教師可以隨便兼職嗎?

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現象,向來是政府極為頭痛的問題,不同於《勞基法》將此部分爭議交由契約去處理,前述人員向來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諸如過往的彭文正事件、管中閔事件,在社會上都引起相當大的討論。然近年來物價上漲,許多公職人員擔憂自己的薪水追不上物價,紛紛要求政府開放機關人員的兼職,不然就要大幅加薪。考量諸多因素下,政府近日終於修正關於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大幅放寬兼職的可能。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會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嗎?

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

散佈前情侶性行為私密對話違反個資法被判刑案例

基本上,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期間,如果有些私密性行為之類的對話內容,分手後千萬不要亂傳,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是會被判刑的。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張先生與戴小姐原本是同事情侶,這對男女朋友分手後,還是共同在某單位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受訓,結果張先生心有不甘,竟於分手後扮演「恐怖情人」,將與戴女討論性行為的猥褻對話連同戴小姐大頭貼剪輯成「淫截圖」放在辦公場所讓同事觀覽,戴小姐提告後,法院判決張先生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的緩刑。

未經終局審理的跨性別者案件不得提起憲法訴訟嗎?

近日有民眾主張自己身為跨性別者,到戶政事務所申辦變更性別登記,遭機關拒絕,憤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範涉及違憲疑義,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近日遭到憲法法庭駁回,理由是程序不合法,這種未經終局審理的案件,難道就不能直接提起憲法訴訟了嗎?答案是不一定。

再審聲請標準再放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的機制,觀條文明文〝因而查獲〞,顧名思義犯罪者除提供毒品來源外,尚須所提供來源之人被國家逮捕方可適用第17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問題就出在這裡。所提供毒品來源之上游者被逮捕時,犯罪人之罪刑往往已經定讞,甚至已入獄服刑,如此,根本來不及在刑之裁判前獲得減輕或免刑之可能,而若判決已定讞,欲推翻判決結果,只能循特別救濟程序,即再審或非常上訴。

在本票非發票人後方簽名捺指紋是否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開立本票是民間資金往來常見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清償,通常會在本票的正面或背面簽名並按捺指紋,以示知悉並同意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或票據保證責任。當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有時候會面臨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如票據正面有二不同人之簽名及指紋,但有一人之簽名不在發票人後方位置,是否亦可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呢?先說答案,不一定。

簡介刑法修正條文 製作合成性影像將受到刑罰處罰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女性子孫與嫁出後的女兒是否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

祭祀公業經內政部的定義為「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又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在學理及實務上一直是充滿討論空間的議題,從祭祀公業本身的法律地位到祭祀公業財產的歸屬,無不有討論與分析,本篇則聚焦至最近釋憲實務上所探討的爭議,女性子孫是否得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更進一步的問題,嫁出去的女兒是否如同傳統俗諺所說,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屬於外人而不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呢?

宣告6月以下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只能進去關了嗎?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