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委託設計報酬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政府採購標案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條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粗略可以分成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三者,勞務採購照文義來說又分成委任或是僱傭,不過因為民事法院著重契約的實質內容,不受文義拘束,故實際上屬於民法債編各論何種契約之性質,要視個案內容而定,司法實務判決曾言:「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道理就是在此。

【政府採購】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仍應注意的幾件事情

所謂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的學生和員工所集合共同所創的組織團體,按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第2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所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即是為了學校師生福利,為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生活用品銷售為業務的私法人組織。

【政府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的採購法與文資法議題

報載台北市知名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委外經營管理標案即將屆期,台北市文化局依照往例將辦理公開評選,然目前得標管理的「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與一些民間團體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該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與「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合作經營」取代「委託經營」,然文化局表示仍會依照往例,採取委託經營的招標程序。只是,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呢?

不正利益與不良廠商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