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問題解析

歸納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採購法第48條的合格廠商家數是在「投標後,開標前」去計算的,也就是廠商在把投標文件彌封裝好,機關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出來有違規或不合格的地方,那就算是合格廠商。就算打開包裝發現裡面應備文件全是白紙,那也不影響最低投標合格廠商家數的計算。

廠商別慌,遭機關追繳或沒收押標金時應如何因應

靠接政府標案為生的許多廠商,多少都會聽過同行因為投標過程遭機關認定違法,進而被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追繳或沒收押標金的情形,在標的金額龐大的標案時,這筆押標金可決不是一筆小數目,廠商遇到這種情形,難道只能被機關予取予求了嗎?其實未必,司法或行政救濟實務上,不乏廠商與機關對壘公堂,最後由廠商取勝的案例。

政府採購常見爭議

近年來,陽昇法律事務所處理相當多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無論是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最多的當然是履約爭議及追繳不良廠商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停權等問題。政府採購事務,相當繁雜,不管是機關或廠商,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爭議。

政府採購之押標金追繳時效問題

機關若已發還廠商押標金,事後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而要追繳押標金,時效何時起算?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以往,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沒有特別規定,造成實務上爭議。民國108年新修正政府採購法後,有了較明確的規範。

政府採購法之機關追繳押標金之時效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原則上,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不過,若廠商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則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不正利益與不良廠商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