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幫招標機關詢價,卻被懷疑洩漏標案秘密?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因洩漏標案資訊涉及犯罪。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因洩漏標案資訊涉及犯罪。
國防部之「陸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經營案」採購案,出現重大爭議,因為該標案的洪姓評選委員竟成為得標廠商的獨立董事,疑涉評選不公,機關已暫停採購簽約程序及撤銷原評選結果。
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
政府機關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時,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之規定,有時需與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溝通協商;然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有例外,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因為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因此,於何種情況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何種情況又應該公開溝通協商,即成為衝突所在。
有立委質疑行政院有關單位在辦理採購案時,上級機關涉嫌暗示該標案要給該特定廠商決標,質疑此舉的合法性,機關則表示相關公文雖有指稱特定廠商,然並無拘束招標機關的意思。那麼,政府採購標案的招標機關,難道就不能於招標公告中指定廠商嗎?政府採購法對此有無相關具體的規定呢?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法條用語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而非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陪標』」,更可見立法者欲規範的對象應係本身不具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
簡言之,「湊家數」,一家廠商找了原本就沒有投標意願的廠商來陪著投標,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搓圓仔」,是原本就有投標意願的廠商間以契約、協議等非暴力手段,使原本「確有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廠商」退出投標或競價行列,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
農業部近日公布關於2022年超思雞蛋案的行政調查報告,理由大致承襲農業部過往的立場,堅持該案屬於「生鮮雞蛋」,採購可不適用採購法,但就「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的部分,也認為是應適用採購法的程序。農業部再三堅持的「生鮮雞蛋」可不適用採購法,然如果主張是生鮮雞蛋,為何還需要「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
近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相關新聞報導,有立法委員質詢該基金會辦理的標案是否適法之疑義,最後就該標案作出廢標之決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並表示,前述基金會就該標案廢標之理由,是因為所有投標廠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由於該履約內容的劇本由真人真事改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容易衍生嗣後的法律糾紛,故再三考量後,招標機關依照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作出廢標的決定,招標機關也會將相關資料送交監察院,並依照監察院後續調查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