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採購廠商賄賂官員不僅會被停權還會被追繳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若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廠商將會被依照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三年,然採購法為了嚇阻此種不廉潔的貪腐行為,要求機關還要向廠商追繳兩倍的不正利益。

淺論新竹市政府中秋月餅禮盒之採購標案

新聞報導指出,今年新竹市政府的中秋佳節禮盒的採購標案,被綠黨市議員劉崇顯提出質疑,市政府則強調採購程序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廠商只要非「拒絕往來廠商」,且符合招標公告資格,皆可參與投標,標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辦理,即由採購評審小組委員評審出符合需要之廠商,且採購過程皆經主計及政風單位依法監辦。

從政府採購法看超思公司進口雞蛋事件

工程會就曾經對於「生鮮農漁產品」疑義,提出說明,大略是說「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採購法理由,主要是生鮮產品為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而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不過,「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就不符合前述特性,也就非屬生鮮產品。也就是說,冷凍、冷藏食品在採購法的適用是有所不同的,應予注意。總之,若政府要購買的產品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就不適用採購法。

機關購買生鮮產品是否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呢?

如果該產品確實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產品就會有不確定的特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生鮮農漁產品」,就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財物採購,因此不全然會適用於政府採購程序。

投標卻刻意不附投標文件,會有政府採購法的刑事責任

公開招標案件,原則上要三家以上的廠商投標才行,否則就要流標之後二次招標,為了簡化投標程序,不少承辦人或是廠商就會「知法犯法」,找來其他廠商陪標,讓第一次開標時候就符合「三家以上的廠商」的投標外觀,以期一次就能決標。這在法律評價上會被認為構成採購法第87條的詐術投標罪,理由是司法實務認為原本這時候應該流標,卻因為有其他廠商假性投標,讓流標的結果變成有廠商得標,影響投標結果的正確性。

機關開標時當場宣布資格審查結果,未予廠商救濟教示的分析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廠商行賄採購承辦人員將遭刊載採購公報

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凡是有該項各款情事者,機關可以將行為的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遭刊登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喪失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而行賄採購人員的行為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行賄的部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或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過無論是否已經判決有罪,前述該項第15款已規定「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以將行賄的廠商列入黑名單。相較於同項第6款「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還要等到一審判決,採購法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並不需要有一審判決為依據,也因此雖然本案只是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衛福部所屬醫院在形式上仍然可以通知要將廠商刊登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