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日本盛岡山車花蓮踩街之政府採購履約問題

盛岡市與花蓮市為友好城市,為了振興花蓮地震之後觀光,兩市合作安排了盛岡山車在花蓮的踩街活動,不僅要為花蓮祈福,也可為振興花蓮當地商機。不過,這次花蓮盛岡山車遊行踩街活動,卻因為前導播音車頂的LED竟然出現了「奠」、「敬悼」、「一同敬輓」、「一別千古」、「千秋永別」等字樣,引發民眾熱議。

容積率是什麼? 如何合法增加容積率?(一)

前一陣子關於京華城容積率的風波越燒越烈,對於容積率的計算與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如何審定每一個開發案的容積率都受到非常廣泛的討論,接下來本篇就要來探討容積率為何,以及如何合法增加容積率的方式。

【民事】遺囑見證人的限制及剝奪繼承權的問題

台灣明年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當中會有一位老人,因此預寫遺囑也會愈來愈普遍,但是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寫遺囑,則可能變成無效遺囑,這樣心想就不能事成了。依民法規定有五種可以立遺囑的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原則上自己找張紙拿隻筆寫上「遺囑」兩個字,然後把想要表達的遺囑全文寫好再簽名,就完成了。

限貸令的風暴核心,銀行法第72條之2

國內房價節節攀升,也讓不動產交易市場持續熱絡。而人民居住需求仍持續高漲的情況下,政府為解決居住問題也開始端出購屋補助方案,從最一開始自民國88年起施行已行之有年的《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即首購利率補貼),到近期的《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即青安貸款)。然而,今年下半年卻開始傳出銀行的房貸放款逼近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而無款可放的情形,讓購屋族從歡喜成交馬上落入需四處尋覓貸款的困境,甚至有些購屋族面對建商或是賣家壓力而不得不選擇解除契約又倒賠一把,讓成家之路更加艱辛,到底引起這場限貸令風暴的銀行法第72條之2是什麼來頭?

提起再審訴訟期間可否同時提起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所謂用盡審級程序,指的是一般法律救濟途徑而言,而再審則是特殊之法律救濟途徑,同時,再審的審判對象為「確定終局裁判」,因此即使沒有提起再審,仍然可以以第三審裁判(確定終局判決)來聲請憲法訴訟。

【民事】何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政府採購】被認定為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而停權之例子(二)

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討論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之停權事由,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情節重大」的這個要件,此篇將接續介紹同條第8、9、10、12款構成「情節重大」的例子。

都市更新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
廣義上即土地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並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而受託人則依據信託契約辦理其業務,並收取信託報酬。不動產信託有三種態樣:

【民事】平均地權條例之預售屋轉售限制的不溯及既往問題

政府為了防止房地炒作,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份修正條文,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在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關於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註:《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1項前段:「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呢?

【民事】因限貸令而無法貸款之解除買賣契約問題

近年來房價不斷攀升高價,有部分原因是銀行提供充足融資,讓投資客有機會得以炒房。因此,中央銀行陸續採取相關管制措施,希望銀行能配合。新聞報導指出,今年8月間,中央銀行分別邀請三十多家本國銀行座談,以道德勸說方式,請這些銀行在不影響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融資需求,以及業者推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社會住宅等配合政府政策相關用途,及企業購建自用廠辦等所需之資金前提下,研提未來一年自主管理之不動產貸款具體量化改善方案,改善信用資源過度集中不動產貸款情形。未來央行將定期審視各銀行改善成效,並透過實地查核,督促銀行落實執行改善方案。然而,相關民眾購屋貸款,其實普遍受到很大影響,非如前述新聞所講得如此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