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放水投標廠商詐術圍標,會成立圖利罪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曾經發生過機關作業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竟然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這時該怎麼辦呢?這種實質限制性招標,形式卻變成公開招標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陪標是否一定會被登載不良廠商停權?答案是不一定!我們處理過很多政府採購案例,發現有些機關或廠商業務承辦人,分不清楚「陪標」與「借牌」行為,認為陪標就一定要停權,這是錯誤的見解,最新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有相當說明。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就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或勞務之委任等採購,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訂有政府採購法,若有陪標或借牌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但陪標與借牌有何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