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的犯罪所得沒收問題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文創工作者的利多! 文化部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台北市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違憲!

受到COVID-19衝擊的產業百百種,以戶外或街頭展演作為工作生計之一的街頭藝人,因爲常須藉由觀眾的「在場、停留、群聚、互動」,表演現場才會熱鬧而有感覺,當然也是疫情首當其衝的對象族群。但其實在疫情之前,想要在台北市的街頭演出,不管是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等等,都必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許可,它依據的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三個行政規則。

公司拖欠債務,營運困難怎麼辦?

疫情近日雖有趨緩,政府與大眾仍保守以對,許多必須依靠「到場、內用、停留、接觸、體驗」等消費行為而創造現金流的產業(如:健身房、游泳池、展演空間Live House、咖啡館、KTV、網咖、SPA護膚等等)大都苦撐等待疫情過去、完全解封,運氣比較不好的公司只能在拖欠債務下,黯然離場。

疫情下的雲端服務:跨國網路硬碟的資料,政府看得到?

COVID-19疫情雖然趨緩,政府將降低防疫等級,然在疫情期間,許多人都會利用雲端服務,互相聯絡工作,或是享受生活。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涉嫌將未成年少女的私密照片上傳到自己的Google雲端空間,遭Google發現後,通知司法機關,進而遭刑事偵查的案例,雖然後檢察官是以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卻也讓許多使用者人心惶惶,難道自己在Google上面的資料,沒有隱私權?政府都看得到嗎?

疫情下的司法院大法官們:釋字第805號解釋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疫情之下的外賣:外送員遭客人刁難的法律問題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時中和柯P對防疫戴脫口罩的裁罰觀點

最近有則與沒戴口罩被開罰的新聞報導,北投區有民眾遭員警盤查,指稱民眾和配偶二人在車上未戴口罩,原本要各罰最低罰鍰各三千元,然因民眾當然以手機蒐證,激怒員警,故改罰最高罰鍰額各一萬五千元。消息上了新聞後,驚動中央和地方指揮官陳時中與柯文哲,網友也有意見,北投分局隨即解釋,員警只是舉發,真正的處分會由市政府決定。令人好奇,警察真的有裁罰一萬五千元罰鍰嗎?

疫情下法院的案件審理進度

不得已上法院打官司,不管是公司行號或是一般人民,對於告人者或被告之人,都會想要瞭解一件事,就是「官司會打多久啊?」尤其是,疫情下,法院不開庭,案件是否會延長啊(答案是「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