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說「讓你店開不下去!」會構成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民事】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舉證責任在何方?

民間金錢之往來(非必為借貸關係),為擔保債務人給付金錢,最方便的擔保品,就是票據,其中又以本票最為常見,支票次之。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果存在多次「交錢、還錢、交錢、返錢」等錯綜復雜的情形,因為都是錢,如果數額又都相近或相同,有時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到底清償了沒有,常會發生爭議。此時,本票債權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拿著本票之原本(就是經發票人親簽的那一張)具狀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人如認為票據債務不存在,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就是為了把未經訴訟審理確認過的法律關係,因執行債務人之不服,透過其聲請,讓案件回到法院去做出一個終局的判斷。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即可明晰。

證人作證不實小心會惹罪上身

偽證罪處罰之要件如下:
(一)具有證人、鑑定人、通譯之身分。
(二)已經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三)在法官審判程序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為虛偽陳述。
(四)該虛偽陳述之內容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疫情下的法院訴訟與地檢署偵查程序

原本以為將要結束的Covid-19三級警戒,在死亡人數沒有持續顯著下降的狀況下,指揮中心近日宣布將延長到七月十二日。讓不少民眾深感遺憾,然這些表示病毒的威力恐怖,所以指揮中心也好、民眾也好,都不敢也不能掉以輕心。

訴訟或和解取得之損害賠償,需要申報所得稅嗎?

類如車禍受傷、土地被無權占有、車輛遭毀損、搬遷補償等等,而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需要申報所得稅嗎?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年度間曾因訴訟或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於當年度「其他收入」,可要如實申報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