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因警察追緝而發生事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車輛拒絕受檢而逃逸時,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然而,若在追緝過程中嫌犯發生了事故,嫌犯是否得因此請求國家賠償呢?
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車輛拒絕受檢而逃逸時,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然而,若在追緝過程中嫌犯發生了事故,嫌犯是否得因此請求國家賠償呢?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如果老婦人沒有上述行為,警方任意上銬之行為就會違反比例原則,老婦人如認為警察上銬行為違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遇到警察臨檢時,你是會乖乖配合拿出身分證供警察查驗身分,還是會詢問為何會被臨檢盤查?相信多數人應該都是選擇前者,並且認為沒有甚麼好不配合的,然而這是否代表多數人都同意警察可以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就盤查路上的任何一個人?民眾遇到警察臨檢,到底該如何住張權利?
近日不少新聞報導指出,交通部將與各地警察機關合作,實施為期一個月的「交通大執法」,將取締五大重點違規,包括: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日前路邊臨檢,由多名制服警察進行攔停酒測,其間要求一位民眾搖下車窗時,這位民眾反嗆聲要警察出示證件。警察數度說明路檢情形,男子仍不配合,最終將民眾放行。後來,這段臨檢過程PO上網後,引起熱議,還有人說「懂法律就是不一樣」。問題是,真的可以用這招躲臨檢嗎?警察關於治安工作,大略可分為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行政警察是事前危害預防,司法警察是事後犯罪偵查。例如為防止酒駕犯罪,行政警察會在路邊進行車輛攔停酒測。過去,警察臨檢法規不完備,民國九十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催生後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臨檢程序法規,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