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砸毀律師事務所的玻璃門只會構成毀損嗎?

按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原判例 )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112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判決參照 )。所以,恐嚇的方法並沒有一定限制,只要有讓對方產生畏怖心,並讓對方知道將對其加以惡害即可。砸毀事務所雖然是對物毀損,但是此種在對方營業場所破壞的行為(即俗稱的砸店),破壞該店家內器具之舉動,客觀上已足以將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旨傳達予場所業主,而讓業主得知有警告之意,當然構成本罪的恐嚇行為。

【政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申請調解,視為起訴?

公共工程履約期間較長,過程發生爭議者,廠商通常為顧全大局,不會立即以具對立性之訴訟手段爭取權利,且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2項所設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對於廠商較為有利,因此,向管轄之行政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係較為常見之作法。

故意棄標或不取貨,小心被以間接毀損起訴!

地檢署起訴的案由,通常都是用刑法各「章」的名字,所以這邊所謂以「毀損罪」起訴,其實是在講刑法第三十五章的章名「毀棄損害罪」。然而,除了最常見的刑法第354條之外,還有一條躲在他後面,一般不太能理解其究何所指的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一條又可簡稱為「間接毀損罪」。

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其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個部分,前者是禁止公開偵查的過程及作為,相關卷宗及證物都會受到保護,使偵查能順利進行也能保護證人,後者則是禁止公開偵查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確保犯罪嫌疑人能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也避免犯罪嫌疑人未經定罪就遭到名譽上損害或有罪推定的情況發生,此原則亦屬犯罪嫌疑人重要之憲法保障權利。

一個年輕竊盜犯自殺了,然後呢?

「偷竊價值299元的東西,被判刑4月,然後就自殺了⋯⋯」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的大學生,被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的耳機,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卻在收到判決書後自殺了。

「被遺忘權」在臺灣實現了嗎?

A在10幾年前曾為某中華職棒球隊的負責人,但A因該球隊打假球放水一案而被牽連,A也遭檢察官起訴,雖然A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不過網路上以A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仍有許多關於A參與該球隊打假球放水的搜尋結果,A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Google移除13項搜尋結果及某一「搜尋建議關鍵字」,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A日前在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判決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請求權基礎。

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附民訴訟之起訴、被訴與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不受理判決背後的法律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藝人狄鶯、孫鵬的兒子孫安佐在美國購買手槍滑套、握把、撞針、彈匣等手槍零件,並曾試圖組裝,還威脅開槍掃射學校,因此被逮捕、起訴,他在美國服刑期滿回國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最終士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非有罪或無罪,這件案子涉及我國法院對於被告在外國的犯罪是否有刑事審判權的爭議,在實務上較為少見,值得與讀者分享其中法律問題。

疫情之下的外賣:外送員遭客人刁難的法律問題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上網罵人「射後不理」挨告 檢察官認定的結果是?

新聞報導,某位女網紅與某婚紗公司小開短暫交往後分手,自認遭欺騙感情,到婚紗公司粉絲頁留言「欺騙我的感情與身體…使用我購買給他的LINE貼圖傳情給越南女子還有其他的女子,最後默默把我封鎖,什麼也不講…只是生理需求,才來碰而已!」、「對我始亂終棄,射後不理」,想當然耳,遭小開提告加重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