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駕駛遇行人走斑馬線闖紅燈有暫停義務嗎?

行車實務,偶見行人過馬路時,竟然在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這時駕駛人多會減速等候行人通過,然後一邊罵罵咧咧這種三寶行人。然而,若駕駛人只是減速而未暫停,最後車子和行人碰在一起,導致行人發生傷亡事件,這時駕駛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刑事】公車司機未待乘客站穩即駕車駛離之法律問題

陳男為高雄一間客運公司的公車司機,某日於公車停靠區載運乘客時,依規定本應待乘客上車站穩或坐穩後,才可啟動駛離,然陳男沒有注意到被害人曾女才剛上車、正沿著走道往後移動尋找座位,在曾女未站穩就貿然啟動,恰巧又遇到前方路口號誌轉為紅燈而急煞,曾女因此而摔倒,受有頸椎、脊椎多處挫傷,致日後的生活起居需有專人全日協助、終身無法再從事工作,受有重大不治的傷害。本案中,公車司機陳男未待乘客站穩即啟動駛離,造成對方摔倒重傷的行為,除陳男本身應負之民、刑事責任外、尚涉及客運公司應負擔之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論述之。

【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政府採購洩漏底價之過失洩密刑事責任

關於決標程序,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建議開標主持人務必謹記「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此外:「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這句話也請大家背起來,這樣工作才有保障!

交通事故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新修正規定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肇事逃逸行為,一律論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動輒要將被告論以自由刑之不合理,修法後降低刑度,未來就算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未留在現場,也未必就一定要被關。

法院執行公務也有國賠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有《國家賠償法》,讓政府機關於公用設施的設置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人民損害的時候,由法院判決機關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本身也是政府機關的一員,法院有可能也要負國賠責任嗎?法律上是可能的,最近屏東地方法院就被別的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上有瑕疵,要負擔國賠責任。

過失與間接侵害名譽之法律問題

司法實務認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於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也算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