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附民訴訟之起訴、被訴與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繼承人得就遺產協議分割,大家講好就好,該分配還是該辦登記就去辦理完成就可以了。但假如繼承人談不攏呢?那就只好上法院「裁判分割」了。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根據法務部統計,就2014年至2017年之5年間台灣各地方檢察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緩起訴及起訴後裁判有罪之人數[1]觀之,以第46條第4款為最大宗。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亦以第46條第4款「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罪」最多(同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罪次之),至今已累積約4266件刑事裁判,2020年至2021年間約有854件,可知,第46條第4款實為我國環境犯罪中最具實務重要性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所謂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另有工程會訂有《共同投標辦法》可參。
對人家性騷擾,可能會有什麼責任?基本上,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就是說,被人家性騷擾,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被告肇事逃逸致被害人受普通傷害或死亡的話,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兩種罪名又隨著犯罪結果而有兩種組合,其一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其二為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此罪名只看結果,不一定是當場死亡)與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而上述兩種組合應優先適用何種罪名在司法實務上即產生爭議。
在抓姦案例中,某些被出軌的人會找人協助,而在抓姦當下,因長時間及多人加入幫忙「協商」,最終可能簽立高額本票作為損害賠償。但是,當事人根本沒有這麼多錢啊,這時簽立的本票或協議書有效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個年代,債務人似乎還比債權人更理直氣壯。若循法律途徑,為取得正當討債名義,則要告、要寫狀、要開庭、要舉證、要辯論、要勝訴、要確定、要聲請執行、要執行得到……,所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常不成比例,相形之下,錢已入袋的債務人不當利用破產法、消債條例更生,甚至脫產跑路的,大有人在,無怪乎民間流傳:「要嘛不借,借了就要有心理準備拿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