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法律小常識
這幾個禮拜以來,疫情又逐漸升溫,每日確診也破千人了,有一些過往我們不會注意到的法律問題也浮上檯面,今天我們就來盤點兩個疫情之下聽眾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這幾個禮拜以來,疫情又逐漸升溫,每日確診也破千人了,有一些過往我們不會注意到的法律問題也浮上檯面,今天我們就來盤點兩個疫情之下聽眾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公司行號等事業,若以不正當的方式與對手從事競爭,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例如:不實廣告、散布競爭對手營業信譽不實情事等等。然而,普遍來說,若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都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裁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引入活水,常見「先減資再增資」之財務操作,是先透過形式減資,將所生虧損直接轉由股東承擔,同時辦理新資金挹注。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亦即,公司為彌補虧損之減資案,在董事會決議進行後,仍須經過監察人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及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繼承人得就遺產協議分割,大家講好就好,該分配還是該辦登記就去辦理完成就可以了。但假如繼承人談不攏呢?那就只好上法院「裁判分割」了。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根據法務部統計,就2014年至2017年之5年間台灣各地方檢察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緩起訴及起訴後裁判有罪之人數[1]觀之,以第46條第4款為最大宗。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亦以第46條第4款「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罪」最多(同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罪次之),至今已累積約4266件刑事裁判,2020年至2021年間約有854件,可知,第46條第4款實為我國環境犯罪中最具實務重要性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所謂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另有工程會訂有《共同投標辦法》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