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日本盛岡山車花蓮踩街之政府採購履約問題
盛岡市與花蓮市為友好城市,為了振興花蓮地震之後觀光,兩市合作安排了盛岡山車在花蓮的踩街活動,不僅要為花蓮祈福,也可為振興花蓮當地商機。不過,這次花蓮盛岡山車遊行踩街活動,卻因為前導播音車頂的LED竟然出現了「奠」、「敬悼」、「一同敬輓」、「一別千古」、「千秋永別」等字樣,引發民眾熱議。
盛岡市與花蓮市為友好城市,為了振興花蓮地震之後觀光,兩市合作安排了盛岡山車在花蓮的踩街活動,不僅要為花蓮祈福,也可為振興花蓮當地商機。不過,這次花蓮盛岡山車遊行踩街活動,卻因為前導播音車頂的LED竟然出現了「奠」、「敬悼」、「一同敬輓」、「一別千古」、「千秋永別」等字樣,引發民眾熱議。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需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會進入開標決標程序;再參考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又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在有一個問題,若機關將「限制性招標案件公告成公開招標」,而且有廠商真的參與陪標,是否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罪」?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2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第2項:「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政府採購法》第93-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第2項:「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避免機關化整為零,規避相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乃規定,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曾經發生過機關作業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竟然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這時該怎麼辦呢?這種實質限制性招標,形式卻變成公開招標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112年1月1日起公告金額調整為150萬元,因此小額採購連帶調整為15萬元。
外交部民國110年之國慶文宣影音短片,透過委外政府採購,並由阿賴耶電影有限公司得標。但是,影片上傳後,卻引發極大的錯誤爭議,該短片竟然將瑞士著名的Appenzell山當作是台灣的玉山主峰,外交部後來趕緊更正這個大鳥龍。有的人批評,為何要用限制性招標獨厚阿賴耶公司?有的人批評,這個影片是怎麼驗收的呢?外交部則表示,這是經公開評選的限制性招標,而且具承作專業影音能力的製片廠商皆可以投標,經評選優者才依序進行議價。
某政府機關標案雖然未達公告金額而採限制性招標,但欲投標廠商,卻在投標文件補充須知看到「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否則為流標」等文字,認為應該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否則無法開標,所以打算去找別家廠商參與陪標,這樣對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媒體質疑中央印製廠未經公開招標程序,取得印製政府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標案。因此,內政部澄清表示,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以說,內政部表示基於嚴謹、安全控管等因素採取「限制性招標 」,而由中央印製廠印製,是符合規定的。
為維持政府採購的公平及價格的合理性,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因為廠商支付他人佣金等不當利益,勢必計入成本估價,契約價格可能溢出一般合理價,政府採購法有相關不正利益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