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的九項共識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何謂撤銷權?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如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因此司法實務上便出現以下問題:法院可否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認定上述兩種方式為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而予以撤銷?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繼承人得就遺產協議分割,大家講好就好,該分配還是該辦登記就去辦理完成就可以了。但假如繼承人談不攏呢?那就只好上法院「裁判分割」了。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根據法務部統計,就2014年至2017年之5年間台灣各地方檢察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緩起訴及起訴後裁判有罪之人數[1]觀之,以第46條第4款為最大宗。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亦以第46條第4款「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罪」最多(同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罪次之),至今已累積約4266件刑事裁判,2020年至2021年間約有854件,可知,第46條第4款實為我國環境犯罪中最具實務重要性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所謂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另有工程會訂有《共同投標辦法》可參。
在抓姦案例中,某些被出軌的人會找人協助,而在抓姦當下,因長時間及多人加入幫忙「協商」,最終可能簽立高額本票作為損害賠償。但是,當事人根本沒有這麼多錢啊,這時簽立的本票或協議書有效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個年代,債務人似乎還比債權人更理直氣壯。若循法律途徑,為取得正當討債名義,則要告、要寫狀、要開庭、要舉證、要辯論、要勝訴、要確定、要聲請執行、要執行得到……,所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常不成比例,相形之下,錢已入袋的債務人不當利用破產法、消債條例更生,甚至脫產跑路的,大有人在,無怪乎民間流傳:「要嘛不借,借了就要有心理準備拿不回來」。
近來,有新聞報導,國軍某機關決標後,因擔心有限制競爭疑慮而加以廢標的案例,該情形涉及是否綁標的問題。新聞報導指出,立委接獲陳情國軍某車輛委商保修案,針對零件產地新增相關限制,但在符合資格廠商已決標的情況下,機關認為「原本設計的招標規定有限制競爭」疑慮,因此決定廢標。機關表示該案在開標後,因接獲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機關經檢討及審視招標文件內容,認為可能有限制競爭疑慮,才會加以廢標。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