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被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的法律問題
空軍某指揮部士官長,因駕車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經單位核予大過兩次懲罰,並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議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該士官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空軍某指揮部士官長,因駕車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經單位核予大過兩次懲罰,並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議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該士官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有的時候,房仲會開車或騎車載客戶一起去看房子,仲介公司一定要叫業務員騎車或開車要小心,否則,如果出車禍害客戶受傷,還沒賺到仲介費,恐怕就要先賠一大筆醫藥費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媒體報導有名醫遭父親提出遺棄罪告訴,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名醫的父母尚有多筆房地、存款且另有子女照顧,故為不起訴處分。該名醫在刑事上雖不構成遺棄罪,那在民事上是否有違反扶養義務呢?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昨天有個律師偽造當事人勝訴判決的新聞,引發律師界譁然;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劉姓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某死亡車禍案件,在民事求償案中,法院通知應繳納裁判費,結果律師不但沒有通知委任人繳款,也沒有先代墊,導致官司被駁回,律師事後竟涉嫌偽造勝訴判決欺騙當事人;另外,該律師承辦幾位住戶向建商索賠案時,竟私底下撤回上訴,損及當事人權益,檢察署偵辦後依偽造文書、背信罪將該名律師起訴。
震驚全國的「高嘉瑜家暴案」,林秉樞遭逮捕後,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因為在移送過程中接受媒體訪問、對外放話、透過律師發聲明稿等等行為,讓外界質疑,羈押禁見的被告怎麼可以如此自由放話呢?難道是享有特權嗎?
機關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而準備要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之前,會通知廠商陳述說明,有時廠商搞不清楚,就直接提出行政訴訟救濟,這樣可以嗎?
過往知名人物一旦遭受民眾質疑品德時,澄清的最佳利器似乎是出示良民證,例如網紅企業家館長或政治人物顏寬恒都曾出示良民證證明其未曾犯罪,但某人申請得到良民證就表示他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答案是不一定喔!
最近有新聞報導,某車行駛在高架道路上,遭到前方小貨車惡意擋車,三分鐘內小貨車轉換車道快二十次,國道警方表示小貨車駕駛涉犯強制罪,後續將移送偵辦。在高速公路,很怕遇到那種故意開在前面突然剎車或故意擋路,或是惡意逼車,這些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