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的懲罰事項可以規定解僱或扣薪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般人對於他人不法侵害,法律允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實務上常發生被害人變被告的情形,像是加害者因不敵被害人之反制而死亡或受傷的情形,例如:追捕小偷、搶匪,假若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就會無罪,然而若受害人對於過去的侵害行為,因感憤怒或一氣之下,而去追殺加害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傷害或殺人,而可能被害人變被告。
總價承攬之政府採購工程合約,承攬人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契約圖說有,但契約標單無此工項」之工程款,是否有據?這是營建工程實務常發生的漏項問題。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
中國最近有個詞兒特別火紅,就是在民法修正草案中推出的新制度「離婚冷靜期」,這個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考量到近年來,年輕人的離婚率特別高,對於國家的領導政策,影響很大,離婚率有多高呢?居然比台灣還高了,要知道,那可真不得了,所以領導們急急忙忙在這次民法典的修正草案中,高呼要加入「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辦理離婚登記後的夫妻之一方,可以在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附理由地撤回申請,那撤回之後的效力怎麼辦?就當沒申請過,婚姻仍然存續。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群人打群架,警察來了還在吵,血氣方剛一堆人打來打去,不時有這樣的新聞。雖然舊刑法,有公然聚眾罪加以規範,但是因為要件不明確,常引起爭議,修法後,只要三人以上就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大家都知道台灣目前刑法還有處罰賭博罪,除了像是公益彩券之類的,政府做莊,所以算是合法外,並沒有如美國拉斯維加斯、韓國濟州島或是澳門一樣的賭場,畢竟刑法第266條第1項仍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但時代在進步,社會在改變,賭場也從實體變成虛擬,線上透過網路簽賭反而成為大宗,如果有網站是採取註冊會員制,算是前面賭博罪所規範的對象嗎?近來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應該是無罪的。
非會計師得否使用「會計事務所」名稱招攬業務?
很多勞工在離職的時候,除了會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外,也會懷疑自己在職期間,雇主有沒有短列勞退,或是少給薪水、特休假,所以會要求雇主提出過去幾年的薪水條、出缺勤紀錄,雇主這時候有提供的義務嗎?在現行勞基法中,是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