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竹市警局法制科某員警謊稱帳號被盜之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因此她憤而對網友提告,馬郁雯臉書寫道:「上個月27號晚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直播時募款120萬遭質疑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我身為電視台主跑立法院的記者,在29號上午在立法院採訪黃國昌時提出相關質疑,希望黃國昌回答。
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因此她憤而對網友提告,馬郁雯臉書寫道:「上個月27號晚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直播時募款120萬遭質疑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我身為電視台主跑立法院的記者,在29號上午在立法院採訪黃國昌時提出相關質疑,希望黃國昌回答。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三立新聞台「揭弊女神」主播馬郁雯因先前在採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時,質疑其直播募款12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臉書粉專引來大批網友攻擊。馬主播在4/11時怒斥:「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並針對其中出言不遜的21名網友提告,還特別強調「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而在這事件中卻出現意料之外的插曲,這21名網友當中竟有3名是現職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萬萬沒想到,這3名員警均不約而同的用了網路老梗宣稱自己的帳號「被盜用了」。而這種以「帳號被盜」抗辯非自己所為的說詞,在刑事訴訟上真的行得通嗎?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就上開條文來看,如果主觀上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的價格意圖,而客觀上有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有散布流言的行為的話,除了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亦有可能因此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現行法的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之程度如何,亦不問當事人就此有無爭執,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能力如有欠缺,無論欠缺能力之當事人為原告或被告,如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也就是將中科院定位為「行政法人」,原則上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而適用中科院自己制定的採購規定,除非是有該設置條例第4條所稱:「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也就是「緊急採購」的情況,像是:「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提到,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之殘餘刑期,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是「另犯罪」或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而就算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也沒有「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所犯之罪應執行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受刑人社會復歸成效的考量」,條文規範只要無期徒刑受刑人之假釋被撤銷,就一律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認定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違憲,且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期滿20或25年。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朱學恒在日前跑去告發自己,搞的大家摸不著頭緒,原來他只承認「性騷擾罪」,不承認「強制猥褻罪」。然檢察官並不買帳,還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二天,第一審判決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決朱學恒有期徒刑1年2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