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中,廠商得否拒絕機關的指示變更?

,開始施作工程的過程中,甲機關因認為原始設計之工法有窒礙難行的疑慮,因此指示(建議)乙廠商變更施作工法,乙廠商則以新實施工法之價金、工期、施工內容等已逾原合約範圍,在廠商尚未承諾前,並沒有履行義務而拒絕施作,甲機關因此通知解除契約

分包廠商行賄也會被停權嗎?

近日新聞報載,台北客家文化主題公園的漏水改善工程爆發弊案,廉政署除發動搜索外,另約談得標廠商及協力廠商等。如果是「分包廠商」(即新聞中之協力廠商)對採購公務員行賄的話,除了刑事責任外,是否也會被處以停權處分呢?

關係企業競標之容許性

集團企業之經營型態並非少數,公司法中關係企業一詞即被廣泛使用,於政府採購法中亦有關係企業的概念出現,然而,關係企業之所以成為政府採購案的重要角色,正是因為廠商彼此間因具有一定之關聯性,若同時參與同項標案,難免會有競標不公平的嫌疑,而可能會形成「陪標」、「圍標」甚至是「詐術投標」等情況。難道,關係企業就必定會與違法投標沾上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