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請客後卻拒絕辦理結婚登記該怎麼辦呢?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108年4月30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一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二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三項)。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四項)。」這個條文的立法宗旨在於,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即選擇性、限制性招標)下造成「不當溢價」及「不正利益輸送」。然而,因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的法律效果在第三項,但因第二項規定有一個「亦」字,使得司法實務操作上產生一個問題,亦即行政機關扣除不正利益時,究竟是滿足「溢價」且「利益」兩要件始可,抑或擇一該當即可?
分享個最近朋友發生的案例,A騎乘機車搭載B行經某夜市街道,與對向迎面來的C所騎乘機車錯身而過後,C機車突然倒地,A從後視鏡看到覺得奇怪,回頭問B有無撞到C?B回答:「沒有吧,我沒感覺」,A即不以為意的把車騎走了。
管委會為社區住戶大家作事情,住戶應尊重管委會的管理權責。其次,住戶也應該要遵守規約行事,否則管委會很難管理社區的事情。然而,在某些情形,有的住戶就是不聽勸,基於自我考量行事,這種情形,管委會就很困擾了,例如:規約對住戶不能裝鐵窗有所規定,有的住戶就認為遭小偷誰要負責?硬是不遵守規約要求社區美觀不能裝鐵窗的規定,這時管委會該怎麼辦呢?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特定較高金額的政府採購,例如幾十億元的工程或勞務採購,屬於巨額採購,招標機關可以在投標文件內,除了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外,亦可就採購案的特性及實際需要作特別資格的限制,像是投標廠商要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等證明文件。
受到COVID-19衝擊的產業百百種,以戶外或街頭展演作為工作生計之一的街頭藝人,因爲常須藉由觀眾的「在場、停留、群聚、互動」,表演現場才會熱鬧而有感覺,當然也是疫情首當其衝的對象族群。但其實在疫情之前,想要在台北市的街頭演出,不管是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等等,都必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許可,它依據的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三個行政規則。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