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錯帳戶,對方銀行又拒絕退款怎麼辦?法院給出解釋

實務上曾發生,某公司本來要匯100多萬元的貨款給另一公司,因員工粗心打錯一個帳戶數字,結果匯到另一家破產清算中的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馬上遭銀行扣走。所幸,該公司費了一番工夫,最後才把錢要了回來,但當然是扣除了退款匯費。

車禍致死未和解,小心二審改判重刑

車禍過失致死,被告與被害人未和解情形,過去司法實務或許會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我國對過失程度,也沒有區分輕重,以致於法官裁量權限很大。近來,有件超速闖紅燈撞死人卻未和解的案例,第一審判決「十月」有期徒刑,但是第二審撤銷改判「一年十月」有期徒刑,值得注意。

司法院大法官有權力停止執行法院裁判?

根據新聞報導,義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與我國籍空服員乙爭奪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甲並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臺北地院裁定乙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臺北地院亦裁定乙應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一審裁定出來(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事件發展至此,乙似乎無法阻止甲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但此時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上述暫時處分 (司法院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而看著新聞一路發展的讀者或許有疑問:大法官原來權力如此大?筆者就藉此機會,向讀者法普大法官暫時處分權的前世今生。

使用同業名稱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法之問題

公司行號等事業,若以不正當的方式與對手從事競爭,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例如:不實廣告、散布競爭對手營業信譽不實情事等等。然而,普遍來說,若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都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裁罰。

股份有限公司併案辦理同額減資及增資,仍須變更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引入活水,常見「先減資再增資」之財務操作,是先透過形式減資,將所生虧損直接轉由股東承擔,同時辦理新資金挹注。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亦即,公司為彌補虧損之減資案,在董事會決議進行後,仍須經過監察人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及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

離開現場又返回,仍是肇事逃逸?可以算自首嗎?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附民訴訟之起訴、被訴與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的九項共識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