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網路打嘴炮被告,抗辯說帳號被盜有用嗎?

三立新聞台「揭弊女神」主播馬郁雯因先前在採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時,質疑其直播募款12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臉書粉專引來大批網友攻擊。馬主播在4/11時怒斥:「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並針對其中出言不遜的21名網友提告,還特別強調「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而在這事件中卻出現意料之外的插曲,這21名網友當中竟有3名是現職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萬萬沒想到,這3名員警均不約而同的用了網路老梗宣稱自己的帳號「被盜用了」。而這種以「帳號被盜」抗辯非自己所為的說詞,在刑事訴訟上真的行得通嗎?

對法人為不實指控的言論,一樣需負刑事責任

有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範圍,除了一般公司行號的私法人外,另應該包含公法人在內:「此所謂『人』或『他人』,是否包括公法人,學界及實務界見解不一。因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其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因此,行政機關與公私法人相同,均需有名譽權保護之必要。現尚存有效之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將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人』或『他人』,解釋包括法人在內,該解釋並未將公法人排除在外,則公法人及其行政機關名譽,在外觀上如遭侵害,依法得提出告訴。」(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參照)

強制道歉合憲嗎?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

不得隨意使用因訴訟而取得之他人個資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講『幹』就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來看一下最新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店家收負評可別動粗!

許多店家都會在Google地圖上顯示評價,希望有Google帳號的消費者於消費後給予自己五顆星好評,以吸引更多顧客捧場,也因為評價等級往往影響店家未來的生意,如果遇到給予低分的消費者,店家往往比吃霸王餐的顧客還要痛恨,近日就有個店家因為發現有個顧客給了低分評價,之後又上門,起了衝突,店家竟然將顧客鎖在店內不給走,雙方動起手來,最後鬧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店家不讓顧客離開的行為構成強制罪,依法起訴,店家雖然抗議顧客也有弄傷自己,但檢察官認為這算正當防衛,並未起訴。

偵查庭罵人也要損害賠償?

大家都聽過公然侮辱罪,這個公然,向來被認為是在公開場合,或是多數人可以知悉,如果是在封閉環境,像是家裡面、電梯裡面,通常不被認為成罪,換言之,可能也不會有民事責任。法院開庭過程一般都是公開審理,而偵查庭則不公開,依照前述概念,在偵查庭罵人,是不是就沒有法律責任了呢?最近有則判決給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