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採購廠商一部誤用陸製品,機關可以全部解約嗎

政府採購本於政策或是安全的考量,在有些種類的採購項目(諸如:資安、國防設備等等)上會特別於招標時及合約內特別註明「禁止使用陸製品」。但是在中國仍為世界工廠的現況下,要避免使用「Made in China」的貨品需要額外耗費不少心力,甚至可謂防不勝防,就連有時轉向美、日原廠直接採購料件時,送上門來的卻又是「Made in China」,因而發生遭採購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情形。那麼在廠商履約時只有部分誤用陸製品,機關仍可以以此為由,不顧其他未使用陸製品的部分而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嗎?

【政府採購】超思採購案與圖利罪之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案是否涉及圖利一事,搜索了農業部在內的多家機關和公司,原本去年總統大選前,超思案的風向一直被認為合法,直到近日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確有違法,媒體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才發現諸多過去沒有討論到的爭點。

【政府採購】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政府採購】投標廠商詐術圍標與招標機關圖利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中央氣象署關於「桌上型麥克風」等設備的採購案,經檢調偵查後,發現有涉及詐術圍標和圖利等情,隨即將投標廠商與機關承辦人約談到案,據北檢指揮調查,可能是中央氣象署在2021年10月間汰換該署國際會議廳桌上型麥克風系統採購案時,以最低標方式招標,承辦人疑似有明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卻仍然讓該廠商參與,最後順利決標,涉有詐術圍標與圖利得標廠商等情。

【政府採購】最有利標之評選資格審查處分之救濟時機

政府採購案之審查、作業程序係劃分為形式審查、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多個階段依序遞次進行。評選作業程序,是以前階段資格審查程序為基礎。

【政府採購】公司涉詐術圍標獲判無罪的實務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若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採購法判決有罪時,廠商也會連帶要負擔法人責任的罰金刑。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員工與他人共謀詐術圍標時,只要員工被判決有罪,公司也會有刑事責任,繼而受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處分;然而反過來說,如果公司老闆、員工都沒有人被判有罪,法院、檢察署就不能夠依照第92條的規定來追究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前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問題。近日就有個案例,是公司涉犯詐術圍標罪,然而負責人也好、公司也好都獲判無罪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

【政府採購】採購承辦人員涉犯刑責的難題:圖利或洩密?

  近日有新聞提到,某公立醫院採購承辦人員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原本遭法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在最近一.

【政府採購】進口雞蛋是採購法的「生鮮農漁產品」嗎?

  前一段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巴西進口雞蛋案,原本農業部稱該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理由是進口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財物」的例外,所謂財物僅限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進口雞蛋屬於「生鮮農漁產品」,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排除,不適用採購法;然近日又遭監察院審計部給打臉,理由是主管採購法的工程會曾經有函釋,農業部應該要遵守。

【政府採購】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遇上同標價的排序問題

政府採購的案件並非僅會有「一案一標」,亦有可能因採購項目繁多,或數量龐大而非單一廠商有能力提供,抑或是採購機關為分散貨源等情況下,故有可能是同一採購案中有複數履約標的,而需為複數決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即是所謂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停權期間與上訴二審改判之問題

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所以,如果廠商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只要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採購機關即應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