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驗收之尺寸誤差爭議問題
無論是政府採購、民間建築或營造工程合約,關於工程標的物的驗收,經常發生一個問題,就是尺寸是否有容許誤差的問題。基本上,關於承攬合約有關工程驗收,是否允許合理之容許誤差,應依契約之約定內容辦理,除非是契約沒有規範的時候,才會討論到工程習慣或其他規定之適用。
無論是政府採購、民間建築或營造工程合約,關於工程標的物的驗收,經常發生一個問題,就是尺寸是否有容許誤差的問題。基本上,關於承攬合約有關工程驗收,是否允許合理之容許誤差,應依契約之約定內容辦理,除非是契約沒有規範的時候,才會討論到工程習慣或其他規定之適用。
武漢肺炎造成世界往來受阻,死亡人數更是逼近當年的SARS疫情,相當嚴重,如果是政府採購的廠商,在履約上碰到疫情的影響,而有延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拒絕履約,或是抗辯減少遲延違約金或是抗辯機關不得以遲延為由解約嗎?恐怕要是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如果某公立醫院辦理儀器設備的政府採購標案,假如在驗收階段驗收人員有收賄的情形,符合刑法上的公務員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媒體質疑中央印製廠未經公開招標程序,取得印製政府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標案。因此,內政部澄清表示,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以說,內政部表示基於嚴謹、安全控管等因素採取「限制性招標 」,而由中央印製廠印製,是符合規定的。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之「長青樂活遊台北」之政府採購案,審標過程中未發現投標廠商將餐飲分包其他廠商,而該分包商已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遭審計單位糾正,涉及停權廠商參與分包之問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若有圍標或借牌等犯罪情形,會有刑事責任。不過,除卻暴力圍標,違法投標的犯罪類型有好幾種,較常見的為「妨害投標罪」、「合意圍標罪」、「借牌投標罪」三種類型。
政府採購之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會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列不良廠商停權處分之情況。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停權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