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學資料庫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兩大法學資料庫法源和七法間的著作權訴訟一審判決出爐,七法公司除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也被判決應賠償法源公司上億元。年紀較大的法界人士看到此判決,可能會想到十幾年前法源與月旦兩大法學資料庫間的訟爭,當時以法源的勝利為終結,月旦所屬的元照公司除刑事有罪外,還需刊登對法源公司道歉啟事和損害賠償,許多法界人士就是透過這個道歉啟事知道當年那件訟爭的。或許是強制道歉目前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故,本次只有提到損害賠償和假執行的部分。

法庭直播新制上路,大網紅時代來臨?

立法院會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讓蔡英文前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上所提的「公開透明的司法」政策成功落實。那麼在法院組織法修正的條文內容中,真會如反對者所述的「法院成秀場」的狀況發生嗎?

【刑事】青少年加入詐騙集團可能害父母被求償到破產

暑假季節又要來臨,青少年學生有的會想要打工賺點零用錢之類的,切記要找到正當合法的工作來打工,千萬不要從事違法犯紀的工作,尤其是不要想賺快錢或和詐騙集團成員來往,否則,很容易被引誘而陷入未知的危機,或是被利用為小幫手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雖然所有被騙的錢都是被主謀或大哥們給拿走了,但是參與詐欺犯罪的青少年除了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被害人要求償的話,這時父親、母親也可能因此要負擔鉅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划不來。

【政府採購】營造業借牌相關法律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營造業如果有借牌予他人之行為,可能會受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懲處,然而此時問題點有三,第一,是否會有重複論處的疑慮?第二,如果刑事部分遭緩起訴,則是否影響停權或廢止營造許可判斷?第三,行政罰法上三年失權效起算時點?

【不動產】當擔保品變成別人家的部份

借款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傳統上會選擇民法上的「人保」(保證人)或物保(抵押權、質權等)來加強對債權的保障,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可就擔保品逕為取償或是向保證人追償。而為了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要,《動產擔保交易法》內另有規定「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三種交易方式。然而,用以擔保的動產多有以材料作擔保,如材料在經過加工合成在其他財產或不動產上時,應如何處理呢?

【著作權】YT頻道可否合理使用電影內容?

無論是電影的預告片、正片、海報、花絮,其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臺灣本地代理商取得正片的專屬授權時,可能也會取得前述周邊的授權,本地民眾若未經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就使用這些素材剪輯成影片上傳到YT頻道,除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外,也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只是臺灣的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專屬被授權人認為這些行為對自己不生損害,不主動提告,司法機關往往未必會主動查緝。新聞中提到有YT頻道被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是代理商認為這個頻道的影片已經影響了他們的商業利益,這才會用著作權法追究頻道主的民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採購法和營造業法對借牌的定義相同嗎?

營造業在投標承攬工程時,有時會有借牌投標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營造商想賺取出借牌照的費用,或是丙級營造廠為了參與乙級的投標案而借牌,甚至,有丙級營造廠為了能早日升等,也會出借牌照給他人使用,以獲得業績來申請升等。對營造業而言,因借牌引發的法律爭議,除了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外,尚須顧慮營造業法相關之規定。問題來了,採購法與營造業法對於「借牌」的認定是否相同,亦即,成立採購法上的「借牌」投標,是否就等同於成立營造業法上的「借牌」?又或是反過來,成立營造業法的「借牌」,是否就一定會成立採購法的「借牌」?

【著作權】從大陸圖庫下載圖片來使用的著作權法責任

不少人會從網路上找圖片來使用,但使用非自己創作的網路圖片,其實存在非常高的侵權風險。有些網友會主張圖片是來自於免費的網路圖庫,並提出該圖庫的使用者條款,抗辯自己以為該圖庫合法、或是不知道該圖庫的內容有侵害他人權利,這種抗辯或主張能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嗎?

【刑事】精神障礙是殺人的免死金牌嗎?

洪姓男子於2024年5月間在台中捷運車廂內持刀隨機攻擊,造成「長髮哥」許男、呂姓少年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是預謀犯案,且經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規定,故判決10年徒刑。但洪男明明患有精神疾病,為何此次判決結果與過往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給予無罪或減刑的判決大不相同呢?

【政府採購】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問題涉及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審判權的劃分。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文義解釋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合併主張國家賠償,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