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安養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快樂餐致死的法律問題
老人因為沒有牙齒或牙口不是很好,會有咀嚼上的問題,其次也因為身體老化,可能會有吞嚥困難的情況,所以在飲食的選擇就會很侷限,可是很多不合規而好吃的東西,老人也想吃該怎麼辦呢?
老人因為沒有牙齒或牙口不是很好,會有咀嚼上的問題,其次也因為身體老化,可能會有吞嚥困難的情況,所以在飲食的選擇就會很侷限,可是很多不合規而好吃的東西,老人也想吃該怎麼辦呢?
之前曾因為在地檢署一樓痛罵「野蠻」等語,遭台南地檢署起訴認為涉嫌侮辱公務員的妨害公務罪,近日法院二審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很多人或許會訝異,在地檢署當眾辱罵,遭地檢署起訴不意外,為什麼法院審視相關卷證之後,會認為不能判有罪呢?
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通常來講,在臉書貼出債務人個資,多數案例會被判決有罪,不過近來有件判決無罪的案例。
臺北夜店最密集的信義區,有人戲稱為「撿屍」大道。 究竟是兩情相悅的一夜情?還是撿屍大隊呢?
如何判斷究竟是兩情相悅的一夜情?還是遭撿屍大隊撿屍呢?
一夜情是成年男女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則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
過往知名人物一旦遭受民眾質疑品德時,澄清的最佳利器似乎是出示良民證,例如網紅企業家館長或政治人物顏寬恒都曾出示良民證證明其未曾犯罪,但某人申請得到良民證就表示他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答案是不一定喔!
近年來,法院是否羈押重大犯罪的被告屢屢成為新聞熱點或網路上爭論話題,例如今年年初太魯閣號事故的主嫌李義祥或近日的瑪莎拉蒂3惡少,難道法院不羈押被告就是縱容壞人,任由其逍遙法外嗎?本文在此強調,不羈押不等於無罪,反之亦然,被告有罪與否仍有待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羈押制度其實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司法院釋字653、654號解釋),所以在被告尚未確定判決有罪以前,法院要羈押被告,須要出於上述「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的目的,另外由於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最嚴重的侵害,所以如果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一樣可以達成上述目的的話,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法院也不能羈押被告(第101-2條)。
實務上,關於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常見機關或廠商擔心流標,找了幾家廠商來陪標,以符合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的規定。這種合意陪標的狀況,可能涉犯「詐術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外頭的人流車流好像減少許多,似乎意謂著交通變安全了;但是,實證結果,卻可能不是這樣。
青峰遭林暐哲訴著作權侵權案,近日一審宣判,雖然檢察官主張青峰未於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到期之前,以書面向林暐哲終止前揭專屬授權合約,然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青峰無罪。這樣的結果,其實不讓人意外,雖然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很多都會判決有罪,但本件著作權爭議,另外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庭審理時,一、二審都是判決林暐哲敗訴,且二審判決在4月初的時候剛宣判,如果民事法院二審也認定青峰沒有侵權,刑事法院一審要認定侵權成立、構成犯罪,恐怕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