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韓國啦啦隊藝人李多慧來台發展,不僅形象親民且其「本土化」也深受台灣粉絲喜愛,日前更騎機車環島5天。不料在環島行結束返家途中,竟遭到一輛白色轎車跟蹤長達1小時半,嚇得她不敢回家。而遭跟蹤的不僅李多慧本人,就連攝影團隊均被影響,也讓李多慧決心站出來報警處理。然而,經警方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受理開始調查後,部分新聞媒體卻傳出跟蹤李多慧的綠衣人疑似是某媒體狗仔,且追查後確認嫌犯其實是女子,那在這狗仔跟拍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跟騷法嗎?
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像是噪音擾鄰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或稱之為精神賠償)。基本上,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意旨、10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販售黃牛票主要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部法律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是社會上許多傷腦筋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拿著刀子到處游盪或是帶著恐怖會嚇人的動物跑出來等等,這些行為也許不構成犯罪,不過,對於公共秩序安全及社會安寧會有所影響,這時可能就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
近日新北八里有起疑似年金詐領的案件,有位國中女童和學校教師說「阿嬤躲在冰箱不肯出來」,學校驚覺事情不單純,經通報社會局、教育局後,新北市政府派遣蘆洲分局員警上門探查,竟然真的發現「阿嬤在冰箱裡」,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據女童66歲的父親說,是因為沒錢將母親安葬,才會在5年前母親過世後,放在冰箱裡,但事情真的這麼單純嗎?
關於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一般人民可否主張維護本身權益而自行對警察錄音錄影呢?關於對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民眾可否自行錄音、錄影之問題,法務部曾經就程序上分為刑事調查部份或行政調查部份,其間會涉及警察的個資保護及隱私權保障,但是又是否會有存在合理隱私期待的問題?
依據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新冠肺炎疫情在歐洲延燒,就連向來被認為先進的義大利,目前死亡人數也已經有數百人,讓台灣許多人心惶惶。基於防疫考量,政府特別任命衛福部長為防疫總指揮,但就在這個時候,卻有人散佈不實謠言,影響防疫,但大家知道嗎?一般謠言,可能只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若涉及傳染病,可是有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