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仍應注意的幾件事情
所謂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的學生和員工所集合共同所創的組織團體,按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第2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所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即是為了學校師生福利,為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生活用品銷售為業務的私法人組織。
所謂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的學生和員工所集合共同所創的組織團體,按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第2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所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即是為了學校師生福利,為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生活用品銷售為業務的私法人組織。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兩大遊戲廠商智冠、網銀近日爭奪經營權的商戰,吸引了不少網友的目光,智冠當年的經典作品《金庸群俠傳》,曾在臺灣遊戲史上留下了不朽的身影,雖然臺灣遊戲產業的輝煌已是昨日黃花,但智冠遊戲大廠的名號,在臺灣仍有相當的地位。網銀則是以諸多博奕遊戲在目前臺灣本土手遊榜上名列前茅,不少骨灰級玩家雖然堅稱手機遊戲不算遊戲,然以遊戲市佔率和營業額來說,網銀可說是少數能和境外手遊一拚的本土廠商。網銀近年增加對智冠的持股,有人推測就是為了取得智冠的經營權,實現強強聯手,再造臺灣遊戲產業的輝煌。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第4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所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以扣抵訴訟裁判費,此不啻大大減輕了廠商請求救濟之負擔。然而如果已經繳裁判費了才發現此事,又該怎麼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所以,應儘早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以確保權益。
依照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的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工會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的存在,如果不是「勞工」,就不適用工會法,無法依照工會法來組織工會。雖然有些歐美國家,勞工是自發性成立工會來對抗雇主,而不是國會先通過工會法後,勞工才被允許組織工會,不過在台灣所稱的工會,原則上都是依照工會法成立的。
如果該產品確實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產品就會有不確定的特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生鮮農漁產品」,就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財物採購,因此不全然會適用於政府採購程序。
歸納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採購法第48條的合格廠商家數是在「投標後,開標前」去計算的,也就是廠商在把投標文件彌封裝好,機關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出來有違規或不合格的地方,那就算是合格廠商。就算打開包裝發現裡面應備文件全是白紙,那也不影響最低投標合格廠商家數的計算。
行政院新聞稿表示,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提出《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修正重點為「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並在五月間經立法院修法通過。
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賦予高中以下層級的學生對「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下稱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不再如同司法院釋字684號只賦予大學生此等權利,但須以「學校的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的權利」為前提,大法官也限縮解釋何謂「侵害學生的權利」,即「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至於何謂「顯然輕微之干預」,則有待司法實務的累積。如行政法院認定學校的公權力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侵害學生的權利,提起的行政訴訟自屬欠缺訴訟權能,而為原告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參照)。
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