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不實文件之停權時效問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過程文件不實的情形,會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也就是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文件不實等,可能會被停權,要何種文件不實情況才會被停權?假若是在作成不實文件多年後發現,機關還可以將廠商停權嗎?

外國人能申請被害人補償嗎?淺談我國法制的「互惠原則」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我不在家,室友可以同意警察搜索嗎?

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人權,規定警方執行搜索時,原則上必須出示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只有在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才能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執行搜索,「同意搜索」即為其中之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無號誌十字路口左右方轉彎車誰先行?

一般人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不同向直行車或轉彎車,到底誰有先行的權利呢?或是誰有先暫停禮讓的義務呢?很多人其實經常搞不清楚,例如說:車道數相同而不同向車子,同時都要轉彎,原則上「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很多人一定以為是左方車先行。不過,左右方要如何區分呢?

小額採購之報價或詢價單算是訂約文件嗎?

機關在小額採購情形,若以逕洽廠商採購方式,像是購買六萬元的物品之類的採購,其間電請廠商詢價及要求報價,這時廠商提出的報價或詢價單,若發生實在與否的問題,是否會涉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訂約呢?

教召緩召的法律議題

國防部近日表示,為了國防安全,備役役男的教召將有新的制度改革,並將於2022年實施,相較於舊制的五到七天,新制召集時間延長為十四天,且以較晚退伍者先召集,對象以8年內退伍者為原則。讓不少民眾在同意要維持國防安全之下,同時也質疑,這是否會造成已經就業的勞工和雇主的不便,但其實對於備役役男來說,仍有依法申請緩召的規定。

勿將金融卡及密碼借給他人,以免成為詐騙幫兇

近年有些詐騙集團,或透過徵才的名義,以支付薪資、存入公司貨款等理由,要求求職者提供存摺或金融卡及密碼。或是以貸款代辦公司之名義,佯稱申辦貸款程序需使用帳戶資料,向有貸款需求的民眾索取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嗣後再將這些帳戶拿去作為供其他詐欺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使用,而這些提供帳戶的人,往往會被認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新竹男對人家車內潑尿會構成什麼罪?

先說結論,若無差別朝車窗內對人家潑糞尿之類的東西,可能構成強暴公然侮辱罪及毀損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