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適用分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政府採購之圖利罪與賄賂罪問題

假如在政府採購案件,承辦公務員私下接洽廠商,將採限制性招標案件之相關訊息洩漏給廠商,這時可能有洩密罪的問題;但是,若進一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將標案直接「送給」或「指定」特定廠商,則可能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形。其次,公務員為了便宜行事,省略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嚴謹法律程序,逕使特定廠商得標,就算是不知情的廠商,也可能被牽連而有犯罪嫌疑,即令最終偵查不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無罪,也會是一番折騰。

【政府採購】採購公務員遭懲戒卻免議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刑事】公司美編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的刑事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政府採購】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刑事】網路販賣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

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新聞進一步指出,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不過,像這種在網路如果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很有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創意私房的買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何罪?

近來檢調因為偵查藝人黃子佼案,續追「創意私房」色情網站。依據新聞報導指出,全台最大偷拍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及Telegram群組「SCP」、「OAT」販售未成年性影像,檢警近來搜索調查後,竟然有幾百名人員涉案;這個案子,大概就是創意私房提供誘騙或偷拍少女裙底風光、如廁影像,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瀏覽,高級會員還可分享或上傳影片獲利,新聞進一步指出,藝人黃子佼之前被查出是會員而引發社會關注,後來檢警再繼續追查,查獲負責處理金流及製作影片浮水印等等涉案人。

【政府採購】採購機關不當限制競爭會讓契約無效嗎?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為鼓勵廠商競爭,促進公共利益,對於廠商以詐術圍標者除訂有刑事責任、行政停權責任等外,對於採購機關也有明文規定,原則禁止機關以「綁規格」的方式來限制競爭,以防杜官商勾結,有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標案,輸送利益的圖利行為,這一點可自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看出:「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然刑事法院不乏有承辦人因為惡意「綁規格」,而遭判決有罪的案例。

【政府採購】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政府行政】食物中毒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問題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違反者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倘若台北市衛生局最終認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可歸責於該餐廳,最重可論以新台幣2億元的罰鍰外,還可以處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等罰則,先前的東港炭烤蚵仔案,屏東縣衛生局就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停業清理消毒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