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可以對哪些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賦予高中以下層級的學生對「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下稱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不再如同司法院釋字684號只賦予大學生此等權利,但須以「學校的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的權利」為前提,大法官也限縮解釋何謂「侵害學生的權利」,即「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至於何謂「顯然輕微之干預」,則有待司法實務的累積。如行政法院認定學校的公權力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侵害學生的權利,提起的行政訴訟自屬欠缺訴訟權能,而為原告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