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我先的!先使用未註冊商標卻被告侵權時,有解嗎?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甲於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商標權訴訟,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刑事部分,是由「蘇打綠」樂團獲得勝訴,雖經檢察官起訴,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認為專屬授權已經終止,不構成侵權。然民事部分請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者,均是由林暐哲獲得勝訴,林暐哲近日卻發表聲明,表示要「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似乎宣告雙方間的一連串爭訟,即將落幕了嗎?
近年國際行李箱大廠RIMOWA對於本土諸多行李箱業者提起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的民事訴訟,主張這些業者所銷售的行李箱與伊行李箱上的「百褶設計」相近,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2條,前述「百摺設計」屬於著名表徵,應受保護之類的。類似案例在台灣其實不罕見,然關鍵點在於,該條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著名商業表徵」,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算是著名,就不受本條規定的保護。
馬路上,一輛輛機車上面放個大袋子或大箱子,咻咻咻地忙著外送;Foodpanda、Ubereats、Deliveroo、Foodomo…….這些都是很大的外送平台業者,下面有成千上萬的外送員。假如被外送員撞傷了,可以向這些平台業者求償嗎?若外送員被認定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車禍,平台業者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眾所矚目的惠普控告廣明光電違反反托拉斯訴訟案,最近又有新發展。審理本案的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北加州分院於6月5日作出判決,駁回廣明的上訴,但撤銷了第一審法院要求廣明5月1日前移交財產給保安官的命令。
許多公司行號、個人商家,都會申請商標,繳繳年費,來保護自己商業表徵的行銷成果,但大家知道嗎?公立學校也是可以申請商標的,例如國內第一學府,台灣大學就有將台大,申請註冊成商標,他人未經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最近就有的新聞是某南部補教機構,未經授權使用了「台大」作為自己的商業表徵,遭到台灣大學一舉告到智慧財產法院的案例。
前NBA球星柯比‧布萊恩(Kobe Bryant)在華人世界可說是家喻戶曉,雖然退役多年,仍在國際社會各界擁有相當的影響力,諸如「小飛俠」、「黑曼巴」等外號,在喜好籃球的年輕人世界可說人人皆知。日前有位賽車教練以「Black Mamba」也就是黑曼巴的英文,向智財局申請商標,就遭到柯比的公司提出異議,認為「Black Mamba」就是柯比的別名,豈可申請商標?智財局也認為柯比公司說的有理,申請人不符,一狀告到了法院。
商場上找名人代言,往往能夠提高消費者對商品或是服務的印象,甚至有時候不是代言,而是商標或招牌直接和名人連結,但有時這些被連結的名人是會有意見的,例如以前有人以「泰皇」為名開設三溫暖,就遭泰國官員抗議,認為這是在侮辱其國家元首。最近中國就有個新聞,提到了類似的案例。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