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假處分與假扣押之競合問題
不動產之交易安全,有賴於不動產登記、履約保證及強制執行法制的相互配合。不動產之買賣契約,買方在給付頭款(包含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等),完成繳納稅費之程序後,賣方即有移轉標的不動產所有權給買方的義務,而買方也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尾款或代償賣方的貸款。
不動產之交易安全,有賴於不動產登記、履約保證及強制執行法制的相互配合。不動產之買賣契約,買方在給付頭款(包含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等),完成繳納稅費之程序後,賣方即有移轉標的不動產所有權給買方的義務,而買方也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尾款或代償賣方的貸款。
事責任攸關限制行為人之生命、財產、名譽、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合理性,故刑事責任之認定必須嚴格遵守法條文字之文義解釋,不能恣意擴大範圍,否則可能株連過廣。刑法第356條之常見爭議在於,何謂「債務人」?是否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何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否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通常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近來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導致許多法律事務陷於遲緩或停擺,也讓債務人有機可乘,例如藉此機會將財產藏匿或是移轉予第三人等等,對於債務人在疫情下的脫產,該如何對付這種惡劣的債務人呢?
欠錢不還脫產,有可能被債權人提告毀損債權罪?這是什麼意思呢?
債務人故意增加假債務,讓假債權進來參與分配;或是故意把財產以假買賣方式處分,債權人該怎麼辦呢?
好不容易打完了曠日費時、勞心費力的官司,取得有利於己的終局判決,結果債務人態度消極,不積極清償債務、履行義務,實際上根本拿不到半毛錢,這時候債權人該怎麼辦?
本票執票人得依照票據法第123條,對於本票之發票人,直接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透過相對冗長的訴訟程序,讓本票在強制執行程序上,較一般之借據更受保障,因此民間借款給他人之時,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以保證其會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