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在臺灣實現了嗎?

A在10幾年前曾為某中華職棒球隊的負責人,但A因該球隊打假球放水一案而被牽連,A也遭檢察官起訴,雖然A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不過網路上以A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仍有許多關於A參與該球隊打假球放水的搜尋結果,A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Google移除13項搜尋結果及某一「搜尋建議關鍵字」,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A日前在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判決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請求權基礎。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新篇章:111年憲判字第8號

第一號裁判憲法審查的判決(111年憲判字第8號)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4個多月後出爐了,以前大法官不管個案事實,也不管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僅抽象審查法規範本身(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施行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得審查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即在糾正法院在個案上不合憲地適用法律。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有時效限制嗎?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之憲法爭議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何謂合於憲法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新法上路-簡介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疫情下的司法院大法官們:釋字第805號解釋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