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選舉權是否跟進修正?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A在10幾年前曾為某中華職棒球隊的負責人,但A因該球隊打假球放水一案而被牽連,A也遭檢察官起訴,雖然A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不過網路上以A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仍有許多關於A參與該球隊打假球放水的搜尋結果,A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Google移除13項搜尋結果及某一「搜尋建議關鍵字」,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A日前在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判決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請求權基礎。
第一號裁判憲法審查的判決(111年憲判字第8號)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4個多月後出爐了,以前大法官不管個案事實,也不管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僅抽象審查法規範本身(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施行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得審查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即在糾正法院在個案上不合憲地適用法律。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 年5 月29日釋字第 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已經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