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採購法廢除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的修法有道理嗎?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政府採購招標案,「底價」在開標前絕對是機密,否則知道底價的廠商就搶得先機而容易得標。還有,如果在開標後一直到決標之前,也仍然是屬於機密,這段時間是最容易不小心說溜嘴的期間,假若不小心說出底價,很容易成立刑法「過失洩密罪」。
台東跨年晚會,由阿妹與眾藝人領銜表演,成功演出除了吸引觀光人潮湧入台東,更獲得跨年晚會的成功好評。不過有人質疑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的巨額勞務採購標案,由資本額僅20萬元的公司得標,廠商履約能力與評選標準沒有問題嗎?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營造業在投標承攬工程時,有時會有借牌投標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營造商想賺取出借牌照的費用,或是丙級營造廠為了參與乙級的投標案而借牌,甚至,有丙級營造廠為了能早日升等,也會出借牌照給他人使用,以獲得業績來申請升等。對營造業而言,因借牌引發的法律爭議,除了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外,尚須顧慮營造業法相關之規定。問題來了,採購法與營造業法對於「借牌」的認定是否相同,亦即,成立採購法上的「借牌」投標,是否就等同於成立營造業法上的「借牌」?又或是反過來,成立營造業法的「借牌」,是否就一定會成立採購法的「借牌」?
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承擔工程,營造業法中,設有對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總額的規定: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本額6.13億的福清營造為例,就是不能承攬超過122.6億的工程。實務上,如果發生營造業與機關違反本條約定,仍然簽訂契約時,對於該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曾有民事判決認為,就算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範,因為本條規定是「取締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因此契約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法條用語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而非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陪標』」,更可見立法者欲規範的對象應係本身不具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