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投標文件重大異常關聯的採購法刑責風險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營造業在投標承攬工程時,有時會有借牌投標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營造商想賺取出借牌照的費用,或是丙級營造廠為了參與乙級的投標案而借牌,甚至,有丙級營造廠為了能早日升等,也會出借牌照給他人使用,以獲得業績來申請升等。對營造業而言,因借牌引發的法律爭議,除了可能觸犯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外,尚須顧慮營造業法相關之規定。問題來了,採購法與營造業法對於「借牌」的認定是否相同,亦即,成立採購法上的「借牌」投標,是否就等同於成立營造業法上的「借牌」?又或是反過來,成立營造業法的「借牌」,是否就一定會成立採購法的「借牌」?
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承擔工程,營造業法中,設有對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總額的規定: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本額6.13億的福清營造為例,就是不能承攬超過122.6億的工程。實務上,如果發生營造業與機關違反本條約定,仍然簽訂契約時,對於該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曾有民事判決認為,就算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範,因為本條規定是「取締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因此契約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法條用語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而非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陪標』」,更可見立法者欲規範的對象應係本身不具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
簡言之,「湊家數」,一家廠商找了原本就沒有投標意願的廠商來陪著投標,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搓圓仔」,是原本就有投標意願的廠商間以契約、協議等非暴力手段,使原本「確有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廠商」退出投標或競價行列,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案件常見有廠商或機關承辦人,為了湊齊公開招標所需的三家投標廠商,去找其他本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的情形,目前刑事實務對於此種假性競爭行為,有認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或第5項「借牌投標罪」者…
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標案,因為在決標之前,於採購程序上,須經審標、評選等程序,人的因素佔了一大部分,故常見未得標之廠商,以撤銷決標處分或確認決標處分違法,為訴之聲明,並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主要理由,訴請行政法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