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被認定為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情節重大而停權之例子(一)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時,若發生《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種停權事由,就可能被機關刊登採購公報,而致在一定期間都不能參與投標,嚴重影響廠商的生計。而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的第3、4、8、9、10、12、14款皆以「情節重大」為構成要件,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明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知,何謂「情節重大」,對於是否符合停權事由,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刑事】政府採購之圖利罪與賄賂罪問題

假如在政府採購案件,承辦公務員私下接洽廠商,將採限制性招標案件之相關訊息洩漏給廠商,這時可能有洩密罪的問題;但是,若進一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將標案直接「送給」或「指定」特定廠商,則可能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形。其次,公務員為了便宜行事,省略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嚴謹法律程序,逕使特定廠商得標,就算是不知情的廠商,也可能被牽連而有犯罪嫌疑,即令最終偵查不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無罪,也會是一番折騰。

【政府採購】採購公務員遭懲戒卻免議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政府採購】廠商間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採購法風險

  政府採購實務上,民間廠商常有為確認彼此合作關係,於得標後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情形,譬如說某廠商預計承作某市政府工程,就該工程的非主要部分預計分包給其他小包,彼此間就會就分包這件事簽署備忘錄、合作意向書、契約書之類的文件,以保障下包商的權益。對於投標廠商來說,分包商若具有某些專業,投標時就可用分包商具有專業資格,來向招標機關說明自己的專業性,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就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如有些承商於投標時,就會提出自己和建築師事務所的合作意向書。而機關可能也會要求得標廠商提出分包商資料,以確認這些廠商沒有被刊登過採購公報,因為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經刊登採購公報的廠商連作分包廠商的資格都沒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驗收後再發現瑕疵,機關可以再主張減價收受嗎

所謂減價收受,係指在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所採行之履約方法,以減少價金之方式來衡平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即是減價收受的明文規定。而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條文的文義意旨來看,既然規範要件是「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則在驗收後經一段期間始發現履約標的有與規定不符的瑕疵,似乎就沒有再讓機關主張減價收受的空間。

【政府採購】投標廠商提出不實文件的法律效果

  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

【政府採購】採購廠商一部誤用陸製品,機關可以全部解約嗎

政府採購本於政策或是安全的考量,在有些種類的採購項目(諸如:資安、國防設備等等)上會特別於招標時及合約內特別註明「禁止使用陸製品」。但是在中國仍為世界工廠的現況下,要避免使用「Made in China」的貨品需要額外耗費不少心力,甚至可謂防不勝防,就連有時轉向美、日原廠直接採購料件時,送上門來的卻又是「Made in China」,因而發生遭採購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情形。那麼在廠商履約時只有部分誤用陸製品,機關仍可以以此為由,不顧其他未使用陸製品的部分而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嗎?

【政府採購】超思採購案與圖利罪之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案是否涉及圖利一事,搜索了農業部在內的多家機關和公司,原本去年總統大選前,超思案的風向一直被認為合法,直到近日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確有違法,媒體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才發現諸多過去沒有討論到的爭點。

【政府採購】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政府採購】投標廠商詐術圍標與招標機關圖利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中央氣象署關於「桌上型麥克風」等設備的採購案,經檢調偵查後,發現有涉及詐術圍標和圖利等情,隨即將投標廠商與機關承辦人約談到案,據北檢指揮調查,可能是中央氣象署在2021年10月間汰換該署國際會議廳桌上型麥克風系統採購案時,以最低標方式招標,承辦人疑似有明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卻仍然讓該廠商參與,最後順利決標,涉有詐術圍標與圖利得標廠商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