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最有利標之評選資格審查處分之救濟時機

政府採購案之審查、作業程序係劃分為形式審查、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多個階段依序遞次進行。評選作業程序,是以前階段資格審查程序為基礎。

【政府採購】公司涉詐術圍標獲判無罪的實務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若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採購法判決有罪時,廠商也會連帶要負擔法人責任的罰金刑。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員工與他人共謀詐術圍標時,只要員工被判決有罪,公司也會有刑事責任,繼而受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處分;然而反過來說,如果公司老闆、員工都沒有人被判有罪,法院、檢察署就不能夠依照第92條的規定來追究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前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問題。近日就有個案例,是公司涉犯詐術圍標罪,然而負責人也好、公司也好都獲判無罪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

【政府採購】採購承辦人員涉犯刑責的難題:圖利或洩密?

  近日有新聞提到,某公立醫院採購承辦人員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原本遭法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在最近一.

【政府採購】進口雞蛋是採購法的「生鮮農漁產品」嗎?

  前一段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巴西進口雞蛋案,原本農業部稱該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理由是進口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財物」的例外,所謂財物僅限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進口雞蛋屬於「生鮮農漁產品」,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排除,不適用採購法;然近日又遭監察院審計部給打臉,理由是主管採購法的工程會曾經有函釋,農業部應該要遵守。

【政府採購】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遇上同標價的排序問題

政府採購的案件並非僅會有「一案一標」,亦有可能因採購項目繁多,或數量龐大而非單一廠商有能力提供,抑或是採購機關為分散貨源等情況下,故有可能是同一採購案中有複數履約標的,而需為複數決標。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即是所謂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停權期間與上訴二審改判之問題

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所以,如果廠商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之罪,只要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採購機關即應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

【政府採購】監造不實是否構成政採黑名單行為?

  建築師擔任工程監造,職司公共工程品管的第二層級重要任務,雖然不能完全取代招標機關的角色,然若有不實監造的情形,可能會遭招標機關認為屬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的情形,近日就有一則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例(112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如此說明。

【政府採購】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可否加入投標廠商團隊?

公共工程通常較為龐大而具有階段性,無法一標到底,故常見以分階段、分年度發包之情形。發包機關就公共工程各階段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或因專業或因人力等問題,亦常見將前開事項發包委外處理。然而,前案擔任監造、專案管理之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必會知悉一些不為後案投標廠商所知之內部資訊(包含前案廠商履行前階段工程所使用的技術、工法、材料、設備及規格等),是否可以在後案加入投標廠商之團隊或協助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緩起訴處分、罰鍰與沒收、追繳押標金三項的競合關係

  政府採購的項目五花八門,各行業的相關專業規範也多如牛毛。得標廠商承作政府標案後,除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機關與廠商的契約外,還需要另外再視行業類別有無相應的專業規範(諸如:營造業法等)需加遵守。而政府採購法除了賦予機關可以發動公權力為沒收、追繳押標金外,另外還有刑事處罰規範在內。如果今天廠商的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且有刑事責任(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與營造業法第54條),所幸經檢察官開恩願意給予以支付金錢給國庫作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下稱檢察官命令)而得免去牢獄之災,但是接連下來的是主管機關依照營造業法的罰鍰、廢止許可,以及採購機關所為的沒收、追繳押標金,讓人不禁想喊:「裁判!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那麼這種情況下會發生怎麼樣的競合關係呢?

【政府採購】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與正當法律程序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