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銀行法所稱「匯兌業務」,是指受客戶委託而不以「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換言之,匯兌業務所著重的是「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行為本身
類似案件,能否證明被告有違背職務,之後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法條就會不同;法務部近年來希望修法就較輕微的犯行,不要論以貪污治罪條例過往的重罪,而能給予被告自新的可能,或許未來在採購人員涉及的刑事案件上,被告更有可能爭取自己獲得輕判或是緩刑的機會。
殺了受照顧人的案件,考量到個案情節實在可憐,且長照問題上,國家本身也有責任,但殺人罪實在無法緩刑,於是把腦筋動到緩刑上,如果把緩刑門檻從二年拉到三年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
過往知名人物一旦遭受民眾質疑品德時,澄清的最佳利器似乎是出示良民證,例如網紅企業家館長或政治人物顏寬恒都曾出示良民證證明其未曾犯罪,但某人申請得到良民證就表示他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答案是不一定喔!
各位讀者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以下標題《男子討債砍死友人 與家屬和解獲輕判9年》、《詐領加班費1172元被抓包 台南清潔隊員情堪憫恕獲緩刑》、《男子收3.4公斤K他命 法官認已有悔意緩刑5年》,為什麼上述新聞裡的被告可以獲判比法定刑還要低的刑度呢?原來依刑法(下同)第66條本文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為例,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減輕其刑事由的話,法院須在2.5年(5年/2)以上6年(12年/2)以下此一區間定出被告之宣告刑。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車禍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通常在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的情況下,多不會宣告緩刑,有的可能得易科罰金,但有的未獲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在某些情形,未能和解可能是雙方條件差距過大,以致於未能和解,假若被告讓法院相信是有誠意及悔悟之心,還是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侵害美國美光(Micron)公司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聯電以認罪協商落幕。聯電承認竊取美光商業秘密,被課以6千萬美元之罰金,同意協助美國司法部調查同案被告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美國司法部給予聯電三年緩刑期間,撤銷對聯電的其他刑事指控及民事禁制令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