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有限公司股東得否以「公司停業已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狀況。
按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緣於公司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卻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而未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虧損,顯不利公司之正常經營,亦對債權人及交易安全之保障不周。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
減資,係指公司為整頓營運狀況並平衡其財務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將資本退還股東,或減少章程所訂定之資本總額的程序[3]。一般可區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以下說明:
.實質減資:公司將資本返還股東,而造成公司實質資產減少。
目前通常有三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將每股減少之金額發還股東。二、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銷除已發行股份後,將資本返還股東而減資[4]。三、不變更章程,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司的溢價資本以現金方式發還股東而減資[5]。
.形式減資:公司未將資本返還股東,對公司實質資產無影響。
目前則通常有兩種作法,分別是:一、透過變更章程減資,減少章程所定授權資本額。二、為彌補公司虧損,董事會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使公司帳上虧損減少[6]。本件麗嬰房二度減資,即屬此類狀況。
原則上,股東所提議案公司董事會並應列為股東常會的議案。然有下列四項情事之一存在時,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其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其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下同)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其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其四,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提案超過一項。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2023年上半年度的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簡稱「RBC」)僅有184.38%,未達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1]。為此,新光人壽屢遭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切提醒[2]。
兩大遊戲廠商智冠、網銀近日爭奪經營權的商戰,吸引了不少網友的目光,智冠當年的經典作品《金庸群俠傳》,曾在臺灣遊戲史上留下了不朽的身影,雖然臺灣遊戲產業的輝煌已是昨日黃花,但智冠遊戲大廠的名號,在臺灣仍有相當的地位。網銀則是以諸多博奕遊戲在目前臺灣本土手遊榜上名列前茅,不少骨灰級玩家雖然堅稱手機遊戲不算遊戲,然以遊戲市佔率和營業額來說,網銀可說是少數能和境外手遊一拚的本土廠商。網銀近年增加對智冠的持股,有人推測就是為了取得智冠的經營權,實現強強聯手,再造臺灣遊戲產業的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