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騎車避免天價車禍賠償
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有的時候,房仲會開車或騎車載客戶一起去看房子,仲介公司一定要叫業務員騎車或開車要小心,否則,如果出車禍害客戶受傷,還沒賺到仲介費,恐怕就要先賠一大筆醫藥費了。
如果把機車或汽車借給未成年人,出車禍造成死傷,父母親可就賠不完了。
分享個最近朋友發生的案例,A騎乘機車搭載B行經某夜市街道,與對向迎面來的C所騎乘機車錯身而過後,C機車突然倒地,A從後視鏡看到覺得奇怪,回頭問B有無撞到C?B回答:「沒有吧,我沒感覺」,A即不以為意的把車騎走了。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大家都知道行人過路口要走穿越道,但往往不會一步一腳印,都走在線上呢?這倒不一定。民眾在行走時常會稍微超出行人穿越道的話線範圍,這時候算是走在穿越道上嗎?警察和法院有不同的答案。近日台北地院行政庭有個判決就指出,雖然民眾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仍然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警察不能開罰。案例事實背景是這樣,去年有位民眾行經台北市的杭州南路和愛國東路口時,沿著穿越道過馬路,不料遭汽車違規左轉撞上而受傷,警察到場後除了處理肇事外,還對這個民眾開了張罰單,理由是穿越馬路沒走穿越道,讓民眾很生氣,被撞已經很可憐了,居然還要被開單,陳述意見不獲救濟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4月2日,吊卡大貨車掉落鐵軌,而發生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之重大死傷事件。該起重大事故,起因於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以布帶拉扯吊卡大貨車,大貨車墜落到下方鐵軌,其後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與之發生撞擊,致數百人死傷之重大事故。大貨車非屬駕駛中而發生事故,像這種情形所致受害人死傷,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呢?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外頭的人流車流好像減少許多,似乎意謂著交通變安全了;但是,實證結果,卻可能不是這樣。
有一件新聞報導指出,某牙醫師駕駛車輛與陳女發生車禍,被法院判賠8萬多元,因為陳女一直拿不到賠償金,於是上網公審該牙醫師,還駡他在法院開庭時裝窮,隱暪自己為牙醫師身份。該牙醫師不滿被公審而反告陳女,但檢察官認為陳女所述為事實,給予不起訴處分。
關於個人前述資料的取得或使用,不管是公務員或一般人民,都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都有違反個資反疑慮。尤其是, 過往人民不重視隱私及個資的習慣,經常發生違反個資法而不知道,導致構成相關民刑事責任,才開始緊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