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搭電扶梯未站穩往後倒造成他人傷害之刑事責任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針對廠商涉及違反規定情節樣態不一,然僅以不同款次作為區分刊登期限之標準,尚嫌速斷,且未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為樹立明確規範標準,故有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的必要。近日由執政黨立委許智傑委員等人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總計有十七位委員就該草案為連署,觀諸草案內容,若是能在立法院通過,對於未來政府採購實務必然會有很大的影響。
A透過LINE群組指示B等人,在PTT等社群媒體上,發文、支持、批評特定文章,或增加留言以提高文章能見度,B等人再依同樣方式,向下指示群組內之人須依A指示對特定文章為支持、批評或提高能見度,嗣受指示之人依指示發文、留言後,再將渠等所為之留言截圖傳給B等人作為證明,B等人並依A指示發放每人每月約新臺幣1萬元之薪水,藉上開方式,將其所欲表達之意思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詎A與B討論發生於107年9月間日本關西國際機場事件,由A提供其所申辦之網路,供B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再由B以PTT論壇發表主題【(爆掛)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內容:「…大阪駐日代表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等足以貶損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之公權力及公務員之文章,公然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及辦事處之公務員。
延續本所前所撰寫《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之文章,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之憲法判決,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規定部分自憲法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則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摘要:倘得標廠商履約時,被發現違規提供或使用中國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則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向其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台灣幾乎什麼都可借名登記(借人頭),舉凡房子、土地、車子、貸款等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標的,均無不見借人頭之情形,其動機不脫稅務、財務、理財規劃、資產配置等之考量。近來更有保險契約實際要保人因故以他人名義為形式上要保人,投保儲蓄型壽險之例。以下先說說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之效力。
近日多家媒體報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工務課長涉及採購弊案,遭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約談到案,全案目前朝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等方向偵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則回應會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果涉及不法絕不寬貸。報導內容提到,是因為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要整修院內辦公室,設備需要汰舊、修補,有總計30多萬的採購需求,照理說這高於10萬元(修法後為15萬元)的標的金額,不能適用小額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若分批採購欠缺正當性,可能就有規避政府採購法涉嫌圖利廠商的嫌疑,特別是如果分批後的各標案,實際上又是由同一人承接的時候。
所謂特別股,係指其股份表彰的股東權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而言。基於企業自治的考量,107年公司法增修第157條第1項規定,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比如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股。
A於某日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時,向B機關申請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相片」、「性別」、「役別」等登載項目之身分證,主張其有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個人資訊自主決定及隱私權,並且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再次重申人民有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權利,故其得於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任何重要隱私資訊,B機關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制其須於身分證上列載父、母、配偶姓名等隱私資訊,該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B機關則主張: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若由民眾自行選填欄位,恐造成身分資料判讀上之混淆,影響其公信力,雖相關規定之訂定因應時空背景的不同,身分證記載項目有檢討空間,然未修法前,仍應依現行法辦理,因此A的請求無理由。
行車實務,偶見行人過馬路時,竟然在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這時駕駛人多會減速等候行人通過,然後一邊罵罵咧咧這種三寶行人。然而,若駕駛人只是減速而未暫停,最後車子和行人碰在一起,導致行人發生傷亡事件,這時駕駛要負擔刑事責任嗎?